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2011年6月18日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中畢業生或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 />
更新時間:2021-05-17 02:55:43作者:網絡
外地人達到中考,高考條件。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類《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2011年6月18日居住證仍在有效期內,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中畢業生或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應屆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區(縣)或居住證所在區(縣)報考,居住證所在區(縣)以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地址為準。
2.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人員,其子女為本市或外省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及18周歲以下的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應屆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區(縣)或設站單位所在區(縣)報考。
3.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核定的各地來滬投資企業人員和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其子女屬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區(縣)報考。
4.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或原屬本市常住戶籍、且為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的考生,可在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區(縣)報考。
5.原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經審核后可在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區(縣)報考。
6.屬在滬臺胞及臺胞子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本市應屆初中畢業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區(縣)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