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23 22:27:45作者:admin2
天津財經大學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財經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三)辦學層次:博士、碩士、本科
(四)學校代碼:10070
(五)學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區珠江道25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財經大學始建于1958年,是新中國最早建立的五所財經大學之一,是以南開大學經濟類專業為基礎,并從華北、東北地區高校匯聚一批經濟學領域享有盛譽的學者組建起來的。經過五十一年的建設和發展,學校面貌發生了歷史性的巨大變化,是天津市屬重點大學。校園占地1500畝,全日制在校生近15000人;已建成為一所以應用經濟和工商管理學科為主干,兼有文學、法學、理學、工學、教育學等七大學科門類交叉滲透、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學校擁有國家級重點學科,應用經濟學和工商管理學兩個一級學科博士點和博士后流動站,擁有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會計碩士(MPAcc)等專業碩士點,已經形成包括博士、碩士、本科生以及成人、留學生教育和從業資格培訓等在內的層次齊全、形式多樣的人才培養體系。招生覆蓋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新生質量逐年大幅度提升,已成為天津市錄取新生質量最好的院校之一;本科生一次性就業率達到96%以上。在2004年教育部進行的五年一輪次的首批本科教學評估中取得優秀的佳績。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我校設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此后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我校設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此后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六條 我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國30個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招生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同時還將通過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校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學費標準為普通類專業3200-4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8000元/生、年。住宿費標準為15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省招生辦公室公布招生計劃表或學校下發的2009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當年度學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藝術設計、美術學專業考生的高考成績由專業課成績和文化課成績組成)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以此類推。凡高考錄取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所在省相關政策。
第十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以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一條 對投檔成績中含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凡投檔成績未包含政策加分的文藝、體育特長生必須經過學校面試考核。用于錄取及專業安排的文化課分數,以各省招生辦公室的投檔分數為準,未加入投檔分數的其它政策加分不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藝術類(藝術設計、美術學專業)錄取規則詳見《天津財經大學2009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我校各招生專業均設有雙語(漢語和英語)教學專業課程。非外語類本科專業學生通過學校規定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標準取得畢業學分;通過學校規定的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標準取得學位學分。外語類本科專業學生通過學校規定的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標準取得畢業和學位學分。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外語類及非外語類專業劃分詳見我校招生簡章。
第十六條 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在不計算附加成績的前提下,高考成績原始分達到610分,且高考總分高于當地一批本科分數線80分,且排名為我校在該省文理科錄取人數的前5名,可獲得天財新生獎學金。高考成績未執行750分滿分的省份,進行成績折算后進行篩選。具體規定見《天津財經大學天財新生獎學金及優秀新生評定辦法》。
第十七條 我校在接到各省招生辦公室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
第十八條 對于江蘇省普通類考生,學業水平測試成績達到選測科目為2B、必測科目為4C且技術科目合格者,均具有報考我校資格,不同專業對考生選測科目的要求以我校招生計劃公布為準。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進行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 對于天津普通類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歷史8個學科成績等第均獲得A(簡稱8A)的考生,本科一批報考我校且投檔成績排名在前5%的,可滿足其第一志愿報考的專業,同時可進入我校教改實驗班學習。
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如投檔成績均為520分),依次比較下列條件:(1)比較學業水平考試中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的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對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退檔處理;(2)如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比較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對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較差的考生做退檔處理;(3)如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仍相同,則比較高考成績中英語、數學成績,對分數較低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天津財經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天津財經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 對于錄取到有專業方向的金融學、會計學專業的考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在入校兩年后,對成績優秀者,經考核可申請在同專業不同專業方向間調整,如會計學財務會計方向可調整到國際會計或注冊會計師方向,金融學金融方向可調整到國際金融方向。
對于錄取到含有多個專業方向、但入學時暫未劃分方向的考生,在學期間結合其志愿、考試成績、綜合素質測評情況等進行專業方向分流。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以攻讀雙學士學位。
第二十四條 教改實驗班是我校進行教學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因材施教,培養優秀人才和建設優良學風的基地。學校每年選拔優秀新生組建教改實驗班。教改實驗班學生不分專業,集中學習兩年,兩年后如成績達標可自由選擇專業。如在學三年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且成績優秀,可提前報考研究生或畢業。
第二十五條 我校設有覆蓋面達30%的多種形式獎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設有2000余個勤工助學崗,其中為特困生專設200余個。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財經大學學士學位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09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往我校有關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校咨詢人員的咨詢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天津財經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2008高考志愿填報指導:解讀招生政策
招生政策主要指招生政策和規定,特別是與填報志愿密切相關的政策和規定,比如高校招生錄取體制和辦法、錄取批次的劃分、優錄照顧政策、定向招生政策等等。
1、高校招生錄取體制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實行屬地化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教育部在《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高等學校必須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招生錄取工作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1)、“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含義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即: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各省級招辦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2)、省招辦在招生錄取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①、匯總、公布招生計劃和學校招生章程;②、根據招生計劃和考試成績,提出劃線思路和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建議,報省招委批準執行;③、制定招生錄取辦法及操作程序并組織實施;④、負責省招辦錄取現場的網絡建設、維護和安全;負責錄取的數據準備及保密工作;負責對在網上錄取院校進行技術支持和技術指導;
(3)、錄取應遵循哪些原則
教育部規定,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和高等學校要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應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省招辦按叩妊5牡韉狄笙蚱渫斗趴忌繾擁蛋浮8叩妊1匭氚湊猩魯討邢蟶緇峁嫉穆既」嬖蚪新既。閱饌說悼忌⒚饗晗傅耐說道磧桑⒏涸鴝醞說悼忌慕饈凸ぷ鰲?
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預留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等學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及預留計劃的使用。高等學校調整計劃或預留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高等學校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并負責處理因調整或預留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或預留計劃巧立名目向考生收費。
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文學類的專業的考生不應限制統考外語語種。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省級招辦如何與高校協調
教育部規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等學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省級招辦根據高等學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在高等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從高到低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等學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等學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等學校錄取批次。原則上同一高等學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可以將同一高等學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等學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等學校協商一致后,再向社會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于7月10日至15日開始。本科錄取應在7月31日之前結束,高職(專科)錄取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普通高校招生應堅持的四項重要原則
①、依法行政、依法治招原則;②、公開、公平、公正原則;③、服務考生、服務社會原則;④、“三個有助于”原則,即高校招生有助于高等學校選拔人才,有助于中學實施素質教育,有助于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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