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22 11:11:38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保證徐州醫科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徐州醫科大學。學校識別代碼:413201031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為準。學校地址:江蘇省徐州市銅山路209號。
第四條 學校是江蘇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江蘇省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高校、博士學位授予權單位。學校設有18個學院(部)、39所附屬醫院(臨床學院)、29個本科專業2024年徐州醫科大學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涵蓋醫學、理學、工學、管理學4個學科門類。擁有基礎醫學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點和臨床醫學博士學位專業學位授權點,具有碩士生推薦權,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和科研工作站。臨床醫學、藥理學與毒理學、神經科學與行為學、分子生物學與遺傳學、生物學與生物化學、化學、材料科學等7個學科專業進入ESI世界排名前1%。
第五條 學校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徐州醫科大學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有關學位授予規定的學生,頒發徐州醫科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為由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學院負責人組成的“徐州醫科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和重大問題的決定。
第七條 教務處是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的機構,在學校本科招生領導小組領導下,貫徹國家招生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兼顧各省高考考生數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學校近年來分省招生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量不得超過學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量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生源不平衡問題。根據生源情況需要調整招生計劃時,學校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一條 凡符合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江蘇等已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直轄市)考生須達到所報專業的選修科目和資格考試要求,其他省(區、直轄市)考生須達到所報專業的科目要求。我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文件報送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學校各專業學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和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發布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執行。
第十三條 考核方式:參加全國各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督導的招生工作體制,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學生。學校根據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錄取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有關規定落實加分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招生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錄取分數線和檔案閱讀比例對考生檔案進行審核,擇優錄取。生源不足的,學校按規定參加平行高校志愿(含聽從志愿高校)錄取或選擇其他志愿錄取。
第十八條 江蘇省普通類考生錄取規定
1.學校遵循“按分數排序、隨愿錄取”原則,按考生實際備案分數由高到低排序,不設專業差額,擇優錄取。考生專業備案分數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總分、語文或數學最高分、外語分、第一志愿科目分數、第二志愿科目最高分依次排序錄取;最后對各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且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進行安排。
2.專業調整錄取僅在考生錄取院校的專業組內進行,因不服從專業調整、不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等原因不能錄取的考生,學校將不予錄取。
3.農村訂單式醫學生免費培養項目招生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的規定和學校招生程序執行。
第十九條 江蘇省外普通考生錄取規定
1.學校遵循“按分數排序、隨愿錄取”的原則,按實際備案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不設專業差額,擇優錄取。考生專業備案分數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兩門科目總分、語文或數學最高分、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最后對各專業意愿均無法滿足且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進行處理。
2.內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合作項目、對口支援新疆扶貧精準培訓招生項目招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和學校有關招生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對考生參加考試的外語不作限制,但考生入學后將安排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進行教學。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學校向被錄取的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學校與省內高職院校聯合培養“4+0”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直通車實訓項目,按照省教育廳批準的合作協議,在相應的合作實訓學校辦學,畢業后頒發徐州醫科大學畢業證書(注明辦學類型、學習形式)。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學年收取費用,標準按江蘇省物價部門核定的(蘇嘉費[2014]136號)執行,具體收費標準以隨錄取通知書一同寄送的《徐州醫科大學招生須知》為準。
第二十四條 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公寓住宿費根據不同住宿條件分別收取,具體標準在學校每年的收費公告中列明。(《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現作弊者2024年徐州醫科大學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獎、貸、助、補、勤、免”相結合的完備資助體系,主要包括國家獎助學金、學校獎助學金及近30種社會資助,具體情況請參見學校本科招生網。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通訊地址:徐州市銅山路209號
郵政編碼:221004
招生咨詢電話:-83262666
招生傳真:0516-83262048
電子郵件:
招生督導電話:-83262246
招生主管電子郵件:
學校網站:
學校本科招生網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通過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如對各媒體發布的本規定內容有誤,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以前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原有的政策、規定即行廢止;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以改變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徐州醫科大學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