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04 14:05:51作者:佚名
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 2022年12月1日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全文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議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下面是最高院發布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全文內容,接待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22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片面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其次條被保險人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和投保人撤銷其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認定為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 第四條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流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看法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舉行體檢,當事人看法投保人照實告知義務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關處境履行照實告知義務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看法參照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其次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看法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保險合同效力依照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復效力申請并同意補交保險費的,除被保險人的危害程度在中止期間顯著增加外,保險人拒絕恢復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在收到恢復效力申請后,三十日內未明確拒絕的,應認定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合同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之日恢復效力。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交相應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商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商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受益人商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受益人僅商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一,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商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第十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看法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看法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變更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苦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條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片面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流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商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商定受益依次和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商定受益依次但商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三商定受益依次但未商定受益份額的,由同依次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依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依次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商定受益依次和受益份額的,由同依次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依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依次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片面保險金苦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看法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商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要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險單的被保險人的其他繼承人給付保險金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存在繼承關系,在同一事情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依次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其次款的規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險法及本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保險金歸屬。 第十六條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投保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一,其他權利人按照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繼承人的依次確定。 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看法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并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第十八條保險人給付費用補償型的醫療費用保險金時,看法扣減被保險人從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取得的賠償金額的,應當證明該保險產品在厘定醫療費用保險費率時已經將公費醫療或者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