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2 13:40:34作者:網絡
個人合伙 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