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3 20:12:29作者:網絡
出資組建 有限公司
出 資 協 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議在下列當事人之間簽署:
1. 姓名(或者也可以是法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碼):
2. 姓名(或者也可以是法人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公司的營業執照號碼):
第二條 為整合產品流通渠道、應對市場競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當事人就共同組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等有關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第二章 組建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根據《公司法》和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出資組建*****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中文名稱: 有限公司(暫定名,最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
第五條 公司住所擬定為: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三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根據你想經營的范圍來寫 。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為甲乙雙方實繳的出資額。
第九條 甲方以 萬元作為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乙方以 萬元 作為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各方股東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各股東有權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如公司不能成立,在承擔股東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第十二條 為保證公司設立工作的順利進行,雙方同意設立公司籌備小組,負責公司的籌建工作。
第十三條 各方必須保證其投入公司的資產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或按公司籌備小組確定的日期將第九條所述的現金出資轉入公司籌備小組指定的出資專戶內,
第十四條 雙方股東承擔下列責任:
1.積極配合籌備小組完成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由各方完成的工作;
2.按時認繳出資;
3.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4.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股東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協議變更與解除
第十五條 對本協議的修改,需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可以終止本協議。
第十七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守約方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并有權終止協議。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規定按期提交各自的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一方應交付應繳出資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守約
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的規定終止本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條 由于地震、臺風、火災、戰爭及其他不能遇見并對其發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事故詳情或協議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證明文件,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協議。
第九章 適用法律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決、履行和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章 爭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 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經雙方股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他報有關機構或部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