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1-24 06:59:48作者:admin2
法律分析:應屆初中畢業生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照顧30分并計入學業水平考試(中考)總成績:烈士子女(含烈士未成年弟妹);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的現役軍人子女,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的現役軍人子女,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子女。應屆初中畢業生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照顧20分并計入學業水平考試(中考)總成績:作戰部隊(專指國家進入戰爭狀態或有局部戰爭發生時參與作戰的部隊)、駐國家確定的一類、二類艱苦邊遠地區和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以及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現役軍人子女。應屆初中畢業生中,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照顧10分并計入學業水平考試(中考)總成績:現役軍人子女(非第1條、2條中所列現役軍人子女);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子女、港澳臺籍考生;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濟南回民中學且超過全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提檔分數線的少數民族應屆初中畢業生可降低20分(含對少數民族學生已照顧的10分)錄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