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09 11:40:3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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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討論的法律文件,除法律、法規、規章外,還包括條約、協議、合同、章程、保函、判決書等。在聯合國范圍內,還有各國的判決書、咨詢意見等。國際法院、大會和安理會決議、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條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
1. 翻譯英文法律文件遇到的問題
翻譯英文法律文件時遇到的問題或困難有兩個方面。一是語言問題,二是專業知識問題。
從語言學的角度來看,法律文書的語法結構往往比較復雜,有長句、大句套小句、小句套子句等。有時一句話占一頁,甚至不止一頁。起草法律文件的人似乎害怕遺漏和漏洞,往往喜歡寫出非常復雜和全面的文件,包括所有的可能性。例如,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宗旨的條款:
“購買、租賃或交換、租用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和持有任何財產或權益、任何土地、建筑物、地役權、權利、特權、特許權、專利權、許可證、秘密流程、機械、工廠、庫存- 貿易,或出于公司業務目的或與公司業務相關的必要或便利的任何不動產或動產?!?/p>
這里使用了幾個動詞“購買”、“采取租賃”或“交換”、“雇用”和“以其他方式獲取”。動詞的賓語包括土地、建筑物、地役權、權利、特權、特許權、專利權、許可證、秘密工藝(秘密工藝)、機械(機器)、工廠(工廠)、庫存(庫存),這還不夠,還包括任何類型的任何不動產或個人財產(各種動產或不動產)。當我們說必要時,我們也說方便。當我們說為了……的目的時,我們也說或與……有關。
此外,法律文件中常常存在一些不常用的詞語,并且有其特殊的格式。例如,條約、合同的序言或序言中往往有幾段以Whileas開頭的段落,稱為“鑒于條款”,文件結尾則以inwitness of(證明)等詞語結尾。文檔中通常使用諸如本文、下文、此后、下文、其中、其下之類的詞語。這里指的是這份文件(法律、合同、條約等),那里指的是另一份文件,所以here的意思是“在這份文件中”,hereunder的意思是“根據這份文件,按照這份文件”,等等。
在專業知識方面,翻譯法律文件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否則將難以正確理解原文,也無法正確表達。翻譯英文法律文件更是困難。因為世界上主要有兩種法系,一種是英美法系或英美法系,另一種是大陸法系或大陸法系。舊中國時代,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在新中國時代,它不屬于任何一個法律體系。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但又比較接近大陸法系。大多數英國法律文件屬于英美法律體系,其中的術語和概念與我國有很大不同。有些概念和制度中國不存在,翻譯成中文有一定難度。問題很難,沒有合適的翻譯。
例如,英國有兩種類型的律師: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但在中國只有一種類型。如何翻譯它們?在香港,barrister被譯為“大律師”,solicitor被譯為“律師”。這種翻譯顯然將兩者排名,這是不可取的。內地譯者將前者譯為“法庭律師”或“辯護律師”,后者譯為“律師”或“訴狀律師”。還有人建議用音譯法將前者譯為“巴律師”,后者譯為“巴律師”。作者譯為“沙律師”。
又如,我們通常將抵押一詞翻譯為“抵押”,但在我們的法律概念中,抵押僅限于房地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但抵押不限于房地產。任何財產都可以抵押。不過,除了“抵押”這個翻譯之外,還真沒有更好的翻譯了。
再比如,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內容非常豐富。我國尚無相應的信托制度,因此將法律文件中的信托部分翻譯成中文非常困難。
由于我國與英美法系國家法律體系、概念、術語等方面的差異,將中國法律文件翻譯成英文也會遇到很多專業上的困難。
2. 法律文件翻譯的具體要求
法律文件翻譯既然是翻譯,當然要符合翻譯的一般要求。然而,法律文件翻譯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報紙文章的翻譯,與文學翻譯的區別更大。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譯有其特定的要求。
1、特殊要求嚴格。法律文件涉及權利和義務,產生法律效力,產生法律后果。翻譯時必須忠實原文,不得出現別名。輕微的不準確可能會產生負面后果。直譯主要用于翻譯法律文件,但這并不排除意譯。有時仍采用意譯。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直譯法是指形式相似、與原文意思一致的翻譯方法。例如,policy ofstick and carrot被譯為“胡蘿卜加大棒政策”,而不是“policy of carrot and Stick”。 。至于將道德人(法人)譯為“道德人”,或將斡旋(調解)譯為“斡旋”,那根本不是直譯,而是錯誤的翻譯。
法律文件翻譯是否也要求流暢、流暢、清晰、易懂?在忠實原文的前提下,譯文當然要盡可能流暢、流暢、清晰、易懂。但前提是忠誠。容易理解是很難做到的,因為大多數英文法律文件本身就很難理解。一般來說,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培訓的英國人和美國人很難理解,甚至根本無法理解。怎樣才能要求中文翻譯通俗易懂呢? ?如果原文晦澀難懂,想要翻譯得通順流暢就非常困難,也可能不合適。如果原文清晰明了,就應該翻譯清楚。如果原文含糊、籠統,則將其翻譯成清晰的中文將是困難且不合適的。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應該非常準確,但在某些情況下,由于特殊原因,可能會故意含糊不清。例如,有些文檔是妥協的產物。為了讓各方都能接受,有些部分不能寫得太清楚。
2.要求完整網校頭條,即不僅沒有錯譯,而且沒有遺漏或多譯。翻譯法律文件時,要求譯出原文的全部內容,不得有任何增刪(請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原文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原文中的所有單詞)。翻譯不同于創作。譯者本來就沒有太大的靈活性,法律文件譯者的靈活性更小。其他譯者有時可以在譯文中添加一些必要的解釋,但在法律文件中添加解釋是不合適的,更不用說譯者注釋了。法律文件往往非?;靵y,就像本文前面引用的兩個例子一樣,除了翻譯之外別無他法。然而,有時原文中使用了兩個或多個具有相同含義的單詞,但漢語的同義詞沒有那么多,因此只能翻譯一個單詞。如上面的第二個例子,whichmay be made or put against只能翻譯為“may be put against”。
有時原文有錯誤,譯者不宜改正,只好“犯錯誤”。例如,合資合同規定合資企業將在深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這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深圳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然而,翻譯時,這個錯誤添加的State不能被省略而不翻譯。
3、使用專業術語進行翻譯,并正確使用專業術語。法律文件不可能翻譯成政治文章,更不可能翻譯成文學作品。
有些詞語在法律文件中的含義可能與通常的含義不同。如果按照通常的意思來翻譯,就會翻譯錯誤。以下是一些例子:
普通含義 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含義
訴訟 訴訟 訴訟
異化 異化 轉移
分配 分配 轉移
回避宣告無效
考慮 考慮 考慮 考慮
建筑結構解釋
辯護 辯護(理由),被告
判定終止
發現發現調查證據
恥辱 可恥地拒絕付款
扣押遇險遇險貨物
股本, 股本
嬰兒 嬰兒 未成年人
限制限制限制
遺漏省略不作為、不作為
偏見 偏見 傷害
滿意 滿意 解決、補償
專業知識沖壓合同
主題 主題
簡單一句話,Mr. Foster dead domiciled in England,不能翻譯為“Mr. Foster was live in England when he dead”,或者“Mr. Foster was Living in England when he dead”,更不能翻譯為“Mr. Foster dead”在英國”。由于domicile有其特定的含義和特定的翻譯方法,所以只能譯為“住所”,而不能譯為“居所”、“居所”、“居所”、“地點”、“居住地”等。另外在法律文件中,最好翻譯“英格蘭”而不是“英國”提出翻譯的英文,因為“英國”包括英格蘭、蘇格蘭等,而蘇格蘭和英格蘭的法律制度不同。前一句的情況可能涉及到遺產的處置和運用問題。什么法律問題翻譯成“英格蘭”或“英國”是有很大不同的。所以這句話應該翻譯為“福斯特先生去世時居住在英格蘭”。
第三人稱代詞“shall”常用于英語法律文件中。這是一個意義最強的詞,其含義相當于“必須”。然而,英語法律文件中不使用“must”,而是使用“shall”。應當承擔法律義務,否則將產生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中文通常譯為“應該”。第三人稱代詞“shall”不能譯為“will”,必須與“will”區分開來。此外,還應與should和may區別開來。 “應該”的含義不如“應”那么重。它不表達法律義務,而僅表達一般義務或道德義務。怎么翻譯呢?我在法律文件中總是將should翻譯為“應該”或“應當”,以示與“應”的區別,但讀者不一定這樣理解。這也是一個難題。至于“可以”,沒有任何義務的意思??勺g為“得”或“得”。 Shall 在英語法律文件中經常被濫用,并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使用。然而,這超出了譯者的范圍。
Negligence通常被譯為“疏忽”,但在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術語是“過失”,兩者含義相同但術語不同。還有一個單詞fault需要翻譯為“過失”,兩者一定要區分。過錯包括兩種情況:過失(negligence)和故意(intention)。無論是疏忽還是故意,都有過錯。過失的范圍比過失更廣泛。
造成損害后的賠償責任制度有兩種。一是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即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他就不會承擔責任。責任。要求賠償的一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即必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另一種制度是strictliability,即“嚴格責任”,即只要造成損害,行為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必須承擔責任。
在談論損害時,我們需要注意損害與損害的區別。 Damage的單數形式是“損害”,而復數形式的damage則不是損害,而是“損害賠償”。在某些情況下,傷害和傷害這兩個詞與損害同義,兩者都被翻譯為“傷害”。其他情況下Injury應譯為“傷害”。
在法律文件中,必須明確區分“包括”和“由……組成”。 “includes”翻譯為“包含”,而“consists of”一定不能翻譯為“包括”,而必須翻譯為“composed of”等。因為includes后面列出的是非詳盡的列表,這意味著除了列出的項目之外,還有其他項目,而在consistof之后列出的是詳盡的列表,這意味著沒有其他事情可做。
在條約方面,有“參與”和“加入”兩個詞需要區分。參與意味著“加入”條約,加入意味著“加入”條約。對于多邊公約,有的國家在簽署公約時就簽署了(后來批準了),而有的國家當時沒有簽署,后來通過交存加入書(instrument of accession)加入了公約。在這兩種情況下,這都是參與。習俗。換句話說,參與公約有兩種方式:通過簽署和批準,或者通過加入。
此外,條約中的一方與締約方之間也有區別。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party譯為“當事方(當事人)”,contracting party譯為“締約國(一方)”。前者(締約國)僅限于條約生效的國家,而后者(締約國)則不受此限制。
實體法和實在法之間存在差異。實體法譯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相比,它規定了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實證法譯為“實在法”。與自然法相比,它是指實際存在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判決、決定、法令、判決、裁決、判決和裁決等詞具有不同的含義。判決是指法院的判決。決定和法令有時也指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刑罰特指刑事判決書。裁決是仲裁裁決。裁決是陪審團的裁決,裁決是裁決。
3. 幾個法律術語的翻譯
Contract一詞現在多譯為“契約”,但無論場合、情況如何,譯為“合同”都是不恰當的。因為當我們中國人看到“合同”這個詞時,我們想到的是一份書面的、逐項的文件,但合同這個詞的含義要廣泛得多。合同不限于書面文件。還可以口頭簽訂合同,可以打電話,甚至可以不說話就簽訂合同。例如,您可以在報攤購買晚報或購買公交車票。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只有比較重要的合同才采用書面形式。因此,一般合同應譯為“合同”,例如《合同法》應譯為“合同法”,更重要的是書面合同應譯為“合同”,例如國際合同商品買賣可譯為“國際”。銷售合同”。
翻譯合資企業一詞時要小心。因為按照其本義,是指短期臨時合伙企業,但現在常用來表示“合資企業、合資企業”。因此,翻譯時要根據上下文等情況確定是翻譯“短期合伙”還是“合資企業”。
管轄權除了管轄權、管轄權、審判權、審判機構等含義外,還有另一層含義,即“司法管轄區”或“法律管轄區域”,指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的區域。一個國家可能是一個司法管轄區,比如法國,也可能有很多司法管轄區,比如美國50個州,每個州都是一個司法管轄區。 “一國兩制”可以說是“一國兩法”。除了法理學之外,法理學還有一種解釋,那就是“判例”,是裁決的總稱。 Lawyer并不總是指律師,也可能指“法律學者”或“法律工作者”。國際律師不是“國際律師”,而是研究國際法的“國際法學者”。
“補救措施”一詞常用于法律文件中。它并不意味著“治療、治療、藥物”。是指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保護和恢復權利或者對侵權行為進行補救的方法。應譯為“補救措施”或“補救措施”。具體來說,補救措施包括哪些內容?主要包括賠償損失,此外還有禁令、具體履行裁決、法院聲明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remediation等詞含義相同,也可譯為“救濟”或“救濟”。有些人常將“補救措施”譯為“救濟方法”。這個翻譯比較舊,很容易被誤解為救災,所以不合適。有人將其翻譯為“補償”,這是不恰當的,因為補償雖然是補救的常用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還有一個常見的提法:用盡當地補救措施。這是一個原則,也就是說,當外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應該首先尋求所在國法律規定的救濟。只有在使用了東道國的所有補救措施后,仍然沒有效果的情況下,我們才能尋求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因此,譯為“充分利用當地補救措施”是合適的。有人譯為“用盡當地補救辦法”。恐怕大家還不清楚這個“排氣”是什么意思。
Injunction常被譯為“禁止令”或“禁令”,這是不恰當的,因為法院包含兩種情況的禁令。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事(禁止令),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事(強制令),如果翻譯成“禁止令、禁令”,它只適用于前一種情況,不適用于后一種情況。因此,injunction應譯為“禁令”或“法院禁令”。只有禁止性禁令才應譯為“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Actor omission 翻譯為“作為或不作為”,是指行為的兩個方面,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都是行為。例如,一名鐵路扳道工因醉酒未能按時轉軌,釀成慘烈車禍。事故的原因是扳道工的疏忽。有時,根據上下文,act oromission 也可以翻譯為“作為或不作為”。
錯誤行為就是“違法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法律義務、必須承擔責任的行為。這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一個道德概念。有人將這句話翻譯為“improperbehavior”或“wrongbehavior”,既是“improper”,又是“wrong”。
將estoppel翻譯為“estoppel”是不恰當的,因為estoppel不僅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頭供述,還指禁止推翻自己的證詞等。該術語也是英語法律術語沒有正確翻譯的一個例子。我無奈地把它翻譯成“nochangeofmouth”。 Due Diligence和Due Care的含義相似提出翻譯的英文,都翻譯為“應有的注意”。反之就是疏忽。未能盡到應有的注意或盡職調查就構成疏忽。有些詞典將盡職調查翻譯為“盡職盡責”,這是不恰當的。
法人、道德人、法人、人造人、法人均譯為“法人”,與自然人相對。法人團體也是“法人”,或譯為“法人實體”。許多詞典將Body Corporate翻譯為“法人實體”,這是錯誤的。
有些人把exentating情節翻譯為“減輕情節”,這是不恰當的。因為減少的不是罪孽,而是刑罰。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術語,翻譯為“減輕情節”比較好。
人類共同遺產曾被譯為“人類共同遺產”。這個翻譯非常糟糕。人類并沒有全部滅絕,那么我們從哪里得到“共同遺產”呢?現在翻譯成“人類的共同繼承權”比較好。
有人將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man譯為“合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翻譯的。此翻譯在法律文件中不合適。在法律文件中,“合理人”或“合理人”是指“普通正常人”。
Service of process譯為“傳票送達”,不太恰當,因為process不僅指傳票,還指起訴書等其他訴訟文件,所以譯為“service of訴訟文件”更合適。
一些詞典將cross-examination翻譯為“交叉詢問”、“盤問”或“反復審問”,但都翻譯錯誤。根據普通法系的審判制度,控方和被告方都可以請求法庭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法庭上,請求證人的一方會先向證人提問,然后對方再向證人提問,即控方訊問被告人。對方當事人或被告人的證人訊問控方證人,即雙方當事人交替訊問證人。這就是交叉詢問,更好翻譯為“交替詢問”。
英語法律術語往往沒有明確的譯法,翻譯方法也多種多樣。有時,雖然有一種常見或常用的翻譯方法,但這種翻譯方法是不恰當的,甚至是錯誤的。這個問題值得英語法律文件翻譯者研究和討論。首先,我們要引起重視。不要認為它不重要或沒有什么相關性,只需使用你找到的任何單詞即可。有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術語翻譯不準確,就不可能翻譯好英文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