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5-15 07:15:20作者:admin2
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只限于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項目。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不符時,個人執業范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擴展資料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具體為:
1、建筑設計;
2、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3、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5、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建筑設計技術咨詢包括建筑工程技術咨詢,建筑工程招標、采購咨詢,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評估,以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建筑技術咨詢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