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8 09:26:36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了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院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文科本科和定向本科招生。
第三條 學院全稱:南通大學杏林學院。學院代碼:國標代碼1399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院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為準。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學校類型:獨立學院
基本學制:4年(部分專業為5年)
學校地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通井大道999號
第四條 學院面向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本科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本科畢業證;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南通大學杏林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由學院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堅持公正、公開、透明、集體商議決策的原則,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招生就業處是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院本科招生工作受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領導實施,接受南通大學督導檢查辦公室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省高考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情況,結合學院近年來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學院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考生也可登錄學院網站()查詢。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我院預留計劃數不得超過學院招生總計劃的0.5%,具體使用辦法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招生數量不平衡,部分專業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專業計劃。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一條 注冊要求
(一)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江蘇省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要求:我院普通類(藝術類除外)每批次招生選修科目考試成績要求為CC(含)以上,必修科目成績須全部達到及格水平;藝術類考生七門必修科目中不合格科目不得超過三門。
(3)浙江省及其他已實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區、市)考生須達到所報專業的高考選修科目要求;其他省(區、市)考生須達到所報專業的高考選修科目要求。
(四)英語專業只接受精通英語的考生2024年南通大學杏林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網校頭條,日語專業只接受精通英語和日語的考生。其他專業對考生參加考試的外語種不作限制,但學院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課程。
(五)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的有關規定,學院對錄取的男女生比例不設要求。
第十二條 考生須參加所在省份組織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份組織的統一藝術考試。
第十三條 入學規則
按照教育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工作要求,學院實行學院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督導的招生錄取制度。學院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測評,遵循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學院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有關招生規定實施計算機遠程網絡錄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考生報名情況,與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商確定考生檔案審核比例。順序志愿批次審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平行志愿批次審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生源不足的,通過招收平行院校(含院校達標志愿)或其他志愿方式按規定錄取。
2. 一般招生
對已被錄取的普通類考生(不含藝術類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立項分數線,按照“分數優先、專業優先”的原則錄取。
江蘇考生:依據錄取分數線,從高到低進行專業錄取,分數相同則按選修科目成績和輔修錄取分數線排序,如分數相同,文科考生按語文成績(含加分)排序,理科考生按數學成績(含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如分數相同則按英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江蘇省外考生:先按錄取分數線,再按專業偏好順序錄取并分配專業,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文科生按中文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理科生按數學從高到低順序錄取。
(三)藝術類招生
報考我院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省專業統考,其高考成績和省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數線。
江蘇考生:對已錄取的藝術類考生,以錄取分數為依據,按照“分數優先、專業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取分數計算方式為:錄取分數=高考文化總分+全省專業統考總分。
若報名分數相同,則藝術類專業將按照專業總成績優先的原則決定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專業。
(四)我院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加分政策。
(五)我院面向江蘇省部分地區農村訂單式醫學生培養項目,按照江蘇省有關招生政策執行。
(六)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招生工作。
(七)以上錄取規則如與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執行;如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政策調整,我院也將做相應調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學院向被我院錄取的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五條 收費標準
(一)學院按學年收取學費,標準按照江蘇省物價部門核定的(蘇價費[2013]154號、蘇價費[2013]281號)執行,具體收費標準以隨錄取通知書寄送的《南通大學杏林學院新生招生簡章》為準。
(二)根據《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文件精神,學院住宿費為每人每年500至1200元,住宿由學院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學院建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艱苦補助、學費減免等獎助學制度,具體申請及評選辦法見附件。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后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與考生電子體檢結果明顯不一致的,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凡在體檢中作弊或隱瞞重大疾病者2024年南通大學杏林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