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18 16:48:46作者:佚名
【發布文號】2001年第2號公告
【發售日期】2001年2月6日
【實施日期】2001年7月1日
【法律類】入境檢疫
【有效級別】 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 目前有效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公告2001年第2號(關于進口原木檢疫要求的公告)
(2001 年 2 月 6 日)
近年來,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口原木中截獲大量森林有害生物。 據中國專家進行的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其中大部分為檢疫性有害生物。 為防止有害森林生物隨進口原木傳入我國,保護我國森林、生態環境和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現將進口原木檢疫要求公告如下:
1.進口原木須附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英語作文網,證明其不含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雙邊植物檢疫協定規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2.進口原木含有樹皮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待遇,應當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行有效的蟲害防治處理,并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蟲害防治處理方法、化學品的使用、劑量、處理時間和溫度; 進口原木不得含有樹皮。 樹皮,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作出聲明。
3.未附有植物檢疫證書或有樹皮但未經有害生物防治處理的進口原木不允許入境。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原木進行檢疫,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將督促進口商進行防蟲處理,處理費用由進口商承擔。 如果無法進行害蟲防治處理,將被退回。
4.進口商應將上述檢疫要求納入貿易合同中。
五、各口岸海關要加強對進口原木的監管。 經檢疫合格的原木,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手續。
六、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檢驗檢疫局
海關總署
國家林業局
農業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 0 2月6日,一年
(僅供參考)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海關總署
國家林業局
農業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公告第 2/2001 號
(2001年2月6日公布)
近年來,中國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CIQ)從進口原木中截獲了大量森林有害生物。 中方專家通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發現,大部分為檢疫性有害生物。 為防止進口原木林業有害生物傳入我國,保護森林、生態環境和旅游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原木法》,對進口原木檢疫要求公告如下:出境動植物檢疫及其實施細則。
一、進口原木必須持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 證明文件應證明原木不含土壤、無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雙邊植物檢疫協議規定的有害生物。
二. 進口帶皮原木應當在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有效的檢疫處理,植物檢疫證書應當注明處理的方法、化學品和劑量、時間和溫度。 進口的不含樹皮的原木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中聲明。
三. 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的進口原木,或者未經檢疫處理的帶皮進口原木,不得進境。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原木進行檢驗,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進口商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檢疫處理,處理費用由進口商承擔。 如果無法進行處理,則應退回原木。
四. 進口原木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待遇,應當在貿易合同中注明上述檢疫要求。
五、各進境口岸海關應當加強對進口原木的監管,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境貨物海關通知單》辦理手續。
六. 《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