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0-25 21:30:50作者:佚名
立信財會[2018]20號
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
(修改)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學生的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和審美方面,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7年第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學校。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是指學生違反學校紀律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門查處的,給予相應的學校紀律處分。
第四條 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必須堅持思想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對嚴重失信的學生可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1) 警告;
(二)嚴重警告處分的;
(三)記過處分;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的。
第七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寬大處理:
(一)發生違紀行為,在學校發現前,能夠主動向學校或者二級學院有關部門如實陳述違紀事實,對檢查情況有深刻認識,并表示悔改;
(二)受到他人脅迫、欺騙后,能夠主動揭發,積極防止不良后果的發生;
(三)其他可以從寬的。
第八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嚴厲處分:
(一)承認錯誤,經教育后態度仍不良的;
(二)隱瞞、隱瞞違反校紀校規的事實,拒不承認,態度惡劣的;
(三)違反校紀校規,以各種方式無理擾亂學校和二級學院正常工作的;
(四)對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的;
(五)與外界勾結違反學校紀律、校規或者實施違法犯罪的;
(六)在學生中擔任違反學校紀律、校規行為的帶頭成員或者主要角色的;
(七)受過學校處分,違反校紀校規的;
(八)同時有兩次違反學校紀律、校規行為的;
(九)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的;
(十)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期限為六個月,留校察看期限為十二個月。期間因故保留學籍的,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期間。
第十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并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取消其學籍,相關證明同時失效。當事人應當在處分決定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本將退回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給予某一級別的“上述處分”,包括該級別的處分。
第三章 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及處罰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考、組織作弊、利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設備作弊、向他人出售試題或者答案牟利等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試秩序的;
(五)論文和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或者參與代寫、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侵犯其他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警告、罰款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開除學籍等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行政拘留的,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開除學籍等處分;
(三)因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給予緩刑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損壞公私財產行為,尚不構成違法犯罪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一)盜竊、詐騙、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三)在教學樓、綜合樓、圖書館、宿舍、餐廳等室內場所踢足球、籃球、排球以及在墻上涂鴉的;
(四)違反規定,毀壞草坪、花木的。
第十五條 有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參與邪教活動、參與販毒、參加校園非法聚集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甚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傳播淫穢書籍、繪畫、淫穢視頻或者其他淫穢材料的;
(三)散發、張貼“法輪功”及其他邪教組織的傳單、標語等宣傳品的;
(四)吸食毒品或者販賣毒品的;
(五)各種非法集會。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學校公共安全。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一)攜帶匕首、三角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進入校園的;
(二)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組織他人聚會或者舉辦文化、娛樂、體育、展覽等群眾性活動,或者舉辦沒有安全措施的活動,經保衛部門通知仍不改正的;
(三)在校園主干道上挖坑、設置障礙物、損壞、移動標志,影響行人、交通安全的。
第十七條 擾亂校園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甚至記過處分:
(一)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各種安全標志、標牌的;
(二)在校園內有不文明行為,男女之間有猥褻、猥褻行為的;
(三)有跟蹤婦女、用流氓語言戲弄、侮辱婦女、涂寫色情書畫等流氓行為,情節輕微,但仍能認識錯誤、悔罪的;
(四)違反學生公寓相關管理規定,擅自與外人住宿,或者與異性睡覺的;
(五)不按規定在校園內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
(六)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校園內出售、擺攤、堆放物品或者其他妨礙交通、影響學校容貌和校園秩序的;
(七)違反規定在校園內大聲喧嘩或者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設備,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和工作生活的。
(八)偷看、偷拍、竊聽、傳播他人隱私、騷擾異性的。
第十八條 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學生在需要出勤的課外活動中遲到、早退、逃學或者偽造參加記錄或者成績記錄的,按照學生課堂考勤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抄襲或者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給予記過甚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考場紀律的,按照《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辦法(修訂)》的相關規定處理:
1、學生有《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辦法(修訂)》第五十三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立信會計學院,按下列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案件的嚴重程度;
2、學生有《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課程考核工作管理辦法(修訂)》第五十四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按第一款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給予停學處分第 2 至 9 段中的學校規定。觀察并懲罰。
第十九條 違反《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校園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和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必須遵守我校《門衛制度》,遵守校園公共秩序,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下列擾亂校園公共秩序行為的,給予警告甚至記過處分:
(一)影響院、系、處、室等部門的正常教學和工作秩序,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影響食堂、禮堂、售樓部、體育館、娛樂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的;
(三)不遵守門衛制度,不配合門衛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以不正當手段進入校園的;
(四)不聽保安人員勸阻或者妨礙保安人員正常工作的;
(五)在校園內打架鬧事的;
(六)組織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演講等活動,襲擊、圍攻學校教學、工作場所的;
(七)違反規定在校園內隨意張貼告示、海報、廣告、告示等宣傳品,破壞校園環境的;
(八)未經批準在校園河道內游泳、劃船、釣魚、釣魚、下水模型船的;
(九)在學校范圍內組織、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違紀行為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侮辱、誣告、恐嚇他人,教育勸阻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偽造、變造、獲取、使用、轉讓各類證件、證明文件的,根據證件、證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和后果嚴重程度,給予以下處罰:
1、違反學校相關醫療規定,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出借各類證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偽造、冒領、使用學生證、借書證、考試合格證等證件、證件,或者偽造各類有價證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壞、私拆他人信件、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相關人員因學業成績評價、獎項評價等造成麻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學校、中等院校管理人員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紀律、規章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冒充、侵犯學校或者他人名義,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校園內及生活區內不得佩戴任何帶有宗教標志的服裝,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不得從事宗教活動,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屢教不改的,將受到越來越重的處罰,直至開除學籍。
(八)有本條所列違紀行為,受到公安機關處罰的,參照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定》,影響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結果。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影響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結果。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學校《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控煙管理辦法》的,學校給予以下處分:
(一)發現學生在宿舍內吸煙,經口頭警告、通報批評仍不改正的,學校視情節輕重,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
(二)學生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會議室、報告廳、小劇場等公共場所吸煙,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勸阻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學生干擾執法,影響現場正常秩序的,學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對用語言侮辱控煙管理人員,經口頭警告仍不悔改的,學校可以給予警告處分;對不聽勸阻、謾罵甚至打人的學生,參照《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校園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紀律處分的權限、程序和管理:
對于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將按照本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二級學院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后,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學生工作辦公室備案。
對于記過、留校察看的,學生所在班級輔導員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提出初步意見。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辦公室批準;并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核。學生工作辦公室對二級學院提出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將征求有關部門、二級學院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二級學院應當在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的基礎上,按照本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辦公室將召開有關部門、二級學院和有關專家聯席會議立信會計學院,經討論后提出初步意見。學校聘請的法律律師進行法律審查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校長授權的專題會議討論決定。
學生違紀、考試作弊,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教務處出具違紀認定書,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將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學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及擾亂校園安全穩定、侵犯他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保衛處將出具紀律處分決定書。違規行為,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學生工作部和保衛部按照有關規定研究決定。
學生違反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由學生公寓(宿舍)主管部門提供違規情況書面資料,并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予以處理。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學生工作處、后勤處將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決定。 。
第二十七條 紀律處分決定書的相關要求
(一)學校對學生給予處分時,應當出具紀律處分決定書,并發送給學生本人。其中,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決定書由學生工作辦公室出具。留校察看處分決定書報學校領導審核批準,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開除處分決定書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由學校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
(二)對學生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應當包括紀律等級和紀律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情況和申訴期限。
(三)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原則上應在收到違紀確認材料后1個月內作出。進入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應當自公安、司法等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后1個月內作出。
(四)紀律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學生。受紀律處分的學生應當在紀律處分決定回執上簽字,以表明收到紀律處分決定書;如果學生拒絕簽字,他或她可以通過留置權的方式交付;如果您已經離開學校,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遞送;聯系困難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的方式傳遞。對學生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應當經學校批準后報上海市教委備案。
(五)學生的違紀行為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檔案。違規者是中共黨員的,應當通報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組織部。違規者是共青團員的,應當通報學校團委。
第五章 受處分學生權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違紀行為投訴管理
(一)學校成立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有關違規行為和紀律處分的投訴。委員會由學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二)學生對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訴。
(三)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自收到書面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對學生的投訴進行審查,作出審查結論并通知投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5日。
(四)自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貝語網校,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申訴。
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五)學生對復核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學校復核結論函之日起15日內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 對受處分后悔罪嚴重、表現突出、進步明顯的學生,可以按照學校學生解除處分的相關規定申請解除處分,由學校審核決定是否解除處分。的懲罰。同意解除處罰的,報送解除處罰決定。
本條不適用于畢業前最后一個學期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注冊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注冊為學生。來訪學生、旁聽生等有違紀行為的,按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繼續培訓。或有資格成為審計員。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外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規定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其他有關文件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上海立信會計金融學院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