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25 16:03:25作者:佚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20〕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印發給大家,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14日
廣州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戶口制度變革精神,堅持和加強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強化人口服務和管理,有序推動常年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通過構建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于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補辦本市常住戶籍。
第三條堅持公正公平、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動的原則,逐步施行積分落戶新政。
第四條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職年紀;
(三)在京連續交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嘉獎、守法記錄指標組成??偡e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署即將勞動協議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交納社會保險期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期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交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子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署即將房子租賃協議,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寢室。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寢室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期限少于收取社會保險期限,以連續交納社會保險期限作為連續居住期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學院本科(含高職)10.5分,學院大專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北京積分落戶新政策,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以上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只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條例》有關標準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交納社會保險期限及連續居住期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戶資格后應該在該自有住所落戶,每滿1年加2分;滿足上述條件且在本市城六區之外其他行政區工作的,每滿1年加3分。以上情況,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比賽獲得國家級、本市省級獎項的,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或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世界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縣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并持股比列不高于10%,且企業近兩年獲得股權類現金融資達到《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條例》有關標準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北京積分落戶新政策,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綜合所得(包括薪資薪資所得、勞務酬勞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及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每1年在10億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近5年有涉稅違規行為記錄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紀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年紀在45周歲以上的,每降低一歲(含不滿一歲)少加4分。
(八)榮譽嘉獎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嘉獎之一的,加20分:被推選為省廳級以上勞動模范;全省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省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居民。國家相關嘉獎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5年在本市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押處罰的,每條行政拘押記錄減30分。
第六條《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條例》由市有關部門制訂,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新政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需在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中與用人單位關聯后遞交申請。用人單位須在京注冊、進行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八條市政府按照人口調控情況,確定并公布積分落戶規模。市有關部門按照申請人積分情況,按分數由高到低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后,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申領本市常住戶籍。
第九條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新政的未成年孫輩可以隨遷落戶或歸順落戶;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孫輩根據本市現行親屬投奔落戶新政代辦落戶。
第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該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貪污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紀依規給與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該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關部門建立核查機制,強化全過程監督管理。對申請材料弄虛造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初及之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早已落戶的,給以注銷。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初及之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的嚴重失信信息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一條依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16〕39號)有關積分落戶指標及分值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