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1-15 15:02:32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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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農地使用權上的房地產出售是否課稅
【問】:出售集體農地使用權是否收取農地增值稅?
【答】:《土地增值稅暫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出售國有農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出售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農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根據本細則收取農地增值稅。
由此可以看出集體
農地使用權上的房地產出售是不收稅的。
什么農地房產出售須要課稅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費暫行細則》(國務院令1997年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農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稅費的納稅人,應該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收取稅費。
2、第二條規定,本細則所稱轉移農地、房屋權屬是指下述行為:(一)國有農地使用權出讓;(二)農地使用權出售,包括轉讓、贈與和交換;(三)房子買賣;(四)房子贈予;(五)房子交換。
前款第二項農地使用權出售,不包括農村集體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費暫行細則條例》第三條規定,細則所稱承受房地產會計實務,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法取得農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按照上述規定,除農村集體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外,農戶集體所有的農地權屬出售和農村房子權屬轉移,應按規定征收稅費。稅費應由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法取得農地、房屋權屬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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