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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20 09:14:47作者:admin2
為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小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處理規定: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一般違紀,一經發現,由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采取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會檢討處理。
1、?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的。
2、?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的。
3、?做眼保健操不認真者。
4、?在午休時間內違犯學校有關規定的。
5、?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
6、?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辦公室。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
7、在校園內大聲喧嘩者。
8、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的。
9、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的。
10、曠課一節的。(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1、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
12、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損壞物品價格的兩倍予以賠償)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處以記過處分。
13、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
14、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的。
15、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16、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的。
17、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的。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勸其退學
21、打架造成一定后果的。
22、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