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21 10:39:12作者:admin2
國家教育部在《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中明確提出:“要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評價體系。”重視被評價者的主體性與評價對個體發展的建構作用。它關注的是人和人的發展,著眼于評價的教育,激勵與發展的功能。《標準》中還指出:“應建立評價目標多元學校發展性項目自評報告、評價方法多樣的評價體系”。對學生音樂學習的評價,既要關注學生知識與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更要關注他們情感態度的形成和發展;既要關注學生學習的結果,更要關注他們在學習過程中的變化和發展。通過自評、互評、家長評、老師評等多樣評價體系,使學生真正感受到自己的進步。
發展性評價從單一的標準化測驗形式轉到多種評價形式的結合使用,從對測驗的關注轉到對學習的關注,不但要通過評價促進學生在原有水平上的提高,更要發現學生的潛能,發揮學生的特長,了解學生發展中的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在音樂教學評價中,要注意面向全體學生,給予每個學生平等的表現機會,使每個學生都有權利學習和享有人類優秀文化藝術遺產,鼓勵他們進行個性化音樂活動,幫助他們認識自己的獨特性和價值,促進學生主動表現、享受音樂,豐富學生情感體驗,有利于學生良好審美品格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