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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27 10:25:23作者:admin2
如何填寫《申請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
什么叫申請入黨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這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基本概念。申請入黨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三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通常解釋為:凡符合黨章第一條規定,向黨組織正式提出入黨申請的人(一般應書面申請),均稱作“申請入黨人”。經黨小組(共青團員經團組織)推薦,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研究同意,可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黨支部對入黨積極分子,一般應指定培養聯系人,并有具體的培養教育計劃和措施。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黨組織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對其中基本具備黨員條件、準備近期發展的,稱為“發展對象”。
填寫《申請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是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的程序之一,是入黨申請人被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之后必須填寫的,填寫本表即表明入黨積極分子已經進入黨組織考察期。因此,黨組織和入黨積極分子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
填表前要先看本表扉頁說明,認真學習集團公司黨委組織部二00二年編寫的《基層組織工作實用手冊》第二十六、二十七頁“如何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登記表”一節,然后再動筆。
本表設計的項目都是必填項目,如果某些項目沒有內容可以填寫,應注明“無”,而不應出現空白欄目。
封面:(黨支部填寫)(1)姓名,寫常用名,與檔案用名一致(軍人出身按入伍登記表、學生按入學登記表、工人按招工登記表填寫姓名)。(2)單位寫全稱,如:平煤集團十礦綜采一隊。(3)時間寫填表時間,不得有涂改痕跡。(4)加蓋所在黨支部公章。 第一頁:申請人概況(申請人填寫)
自然情況各欄中,“姓名”要與封面填寫保持一致,“家庭出身”應填寫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前的家庭成份,“本人成份”應填寫本人參加工作或入黨前的個人社會地位。 申請入黨時間:寫第一次向黨提出書面申請的時間。
確定為培養對象時間:寫所在單位黨支部確定自己為培養對象時間。
簡歷:(1)一般從七周歲或上小學時填起;(2)根據本人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所從事的職業分段填寫;(3)起止年月前后要相互銜接;(4)“何地、何部門”要寫全稱;(5)“任何職”應寫明任何職務,兼職較多者選主要的填寫;(6)“證明人”應填寫最熟悉本人情況的人或在一起工作的人,但不應填寫本人的親屬。
何時何地參加何種反動組織或封建迷信組織,任何職務,有何活動:如實填寫,沒有填“無”,不留空白。
何時何地受到何種獎勵或處分:(1)如實填寫。(2)獲獎時間、發獎部門、榮譽全稱寫完整。 第二頁: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申請人填寫)
家庭成員:(1)主要填寫本人的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和子女,以及和本人長期在一起生活的人,如祖父母、兄弟姐妹等。(2)上述人員中已故的也要寫明。
主要社會關系:(1)主要填寫本人的岳父母(或公婆)。(2)同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關系密切或影響較深的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等也應填寫。(3)上述人員中已故的也要寫明。 需要說明的問題:主要填寫本人需要向黨說明而在其它欄目中無法填寫的問題。 第三頁:培養對象的確定
黨小組意見:(1)根據入黨申請人的要求和黨小組考察了解的情況,對入黨申請人作出評價。(2)明確寫出黨小組是否確定該申請人為培養對象的意見。黨小組長簽字。(3)注意兩點:一是必須召開黨小組會討論確定申請人為培養對象,而不能以黨小組長個人意見代替黨小組討論意見;二是“黨小組意見”中必須有“經某某黨支部某某黨小組某年某月某日討論,確定某某為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對象”的規范性表述。
黨支部意見:(1)根據黨小組的意見,召開支委會,對入黨申請人的表現進行討論,并作出決定。(2)明確寫出黨支部是否確定該申請人為培養對象的意見。(3)注意兩點:一是必須召開支委會討論決定申請
人能否確定為培養對象,而不能以黨支部書記個人意見代替支委會討論意見;二是“黨支部意見”中必須有“經某某黨支部委員會某年某月某日討論決定,確定某某為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對象”的規范性表述。組織委員簽字。
負責培養人:(1)兩個培養人都要填寫記錄。(2)按欄目要求填寫清楚,不能空項。(3)備注中寫明是申請人自己約請的培養人,還是組織指定的培養人。 第四、五、六、七頁:負責培養人考察記錄
(1)兩名培養人對申請入黨人的考察記錄按季度分別填寫,不能間隔,也不能幾個季度一次填寫,還不能少于四個季度。(2)考察記錄內容主要是申請入黨人的政治品質、思想覺悟、入黨動機和工作、學習、作風等方面情況,既要講成績,又要講問題。(3)最后一次填寫時間與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接收預備黨員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一個季度。(4)兩名培養人都要在考察記錄后簽字,時間不能涂改。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頁:黨小組考察記錄
(1)起止時間要與負責培養人考察記錄一致,按季度填寫,不能間隔,也不能幾個季度一次填寫,還不能少于四個季度,即時間跨度必須滿一年以上。(2)記錄內容不能轉抄培養人考察記錄,而要有黨內外群眾對培養對象的評價意見。(3)最后一次填寫時間與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接收預備黨員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一個季度。(4)必須是黨小組考察的意見,而不是黨小組長個人的意見。(5)要求填寫考察記錄中克服涂改時間、內容雷同、不寫缺點的問題。
第十三、十四頁:黨支部考察記錄
(1)綜合培養人的考察記錄、黨小組的考察記錄,每半年填寫一次。(2)記錄內容要求全面準確,把培養對象的工作、學習、生活以及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靠近組織、努力改正不足等方面完整地考察清楚、填寫清楚。(3)最后一次記錄與召開黨支部大會通過接收預備黨員決議的時間間隔不能超過半年。(4)必須是黨支部考察的意見,而不是黨支部書記個人的意見。
第十五頁:確定發展對象的記錄
負責培養人意見:(1)對確定為培養對象以來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2)對照黨員標準,衡量其是否達到入黨條件,并說出自己的意見。(3)“負責培養人意見”中要有“根據對某某的培養考察情況,我認為其基本培養成熟,符合入黨條件,可以確定為發展對象”,或“根據對某某的培養考察情況,我認為其尚未達到入黨條件,需要繼續培養考察”的規范性表述。
黨小組意見:(1)黨小組對確定為培養對象以來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2)必須召開黨小組會討論,而不能以黨小組長個人意見代替黨小組意見。(3)“黨小組意見”中要有“經黨小組某年某月討論,確定某某為發展對象”,或“經黨小組某年某月討論,確定某某不能作為發展對象,需要繼續培養考察”的規范性表述。
黨支部意見:(1)是支委會通過歸納負責培養人的意見、黨小組的意見后,對培養對象作出能否確定為發展對象的意見,而不是黨支部書記個人意見。(2)“黨支部意見”中要有“經支部研究,確定某某為發展對象”,或“經支部研究,確定某某不作發展對象,繼續培養考察”的規范性表述。
第十六頁:上級黨組織意見
(1)由組織部門對確定發展對象進行全面考察,包括單獨召開座談會、征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等。(2)審查《申請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填寫是否合格,從確定培養對象到確定發展對象是否夠一年以上。(3)提出能否發展的意見。必須寫清楚“根據考察了解,我們認為某某已經基本具備入黨條件,可以發展”,或“根據考察了解,我們認為某某尚不具備入黨條件,暫不發展”的規范性表述。(4)這個意見是向黨委提出該申請人能否發展的依據,填寫后要加蓋組織科或黨委分工負責發展黨員工作部門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