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2 10:02:20作者:admin2
四川省人事廳、財政廳、教育委員會
關于增加退休(退養)民辦教師生活費的通知
川人退[1998]26號
根據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委《關于民辦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的意見》(川人工〔1994〕16號)的有關規定和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貫徹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發〔1998〕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增加退休(退養)民辦教師生活費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四川教培雙減新政策。?
一、退休(含按國發〔78〕104號文規定的退職)城鎮民辦教職工,按照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貫徹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發〔1998〕9號)文件規定增加相應的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
二、退養農村民辦教師增加生活費?
1、從1997年7月1日起,對1997年6月30日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養(離崗或保留民師名額,下同)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在其六月份的退養生活費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國家補助生活費。?
2、1997年9月30日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養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在其九月份的退養生活費基礎上,從199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國家補助生活費。? 3、已實行公民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方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對經縣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退養的農村民辦中小學教師,也應分別按照上述1、2條的規定相應增加教育附加負擔部分的生活費。?
三、今后,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退休(退養)民辦教師也按本通知的原則相應增加退休(退養)生活費。?
四、組織領導和審批手續?
增加退休(退養)民辦教師生活費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縣教育行政部門匯總經縣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后實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