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法的平等原" />
更新時間:2021-08-23 11:37:38作者:admin2
最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延續了前稿對“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規定,但特別指出,“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從立法的平等原則看,對義務教育階段的營利性民辦教育提出禁止性規定,是不平等的。
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設置準入規制不合理也無必要。第一,義務教育的本質是強制——適齡兒童必需接受國家規定的教育,與是否免費沒有必然聯系;第二,由于只允許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會使得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供給減少,這意味著政府財政需花費更多資金來提供本來由民間可提供的義務教育,而公辦教育不可能像民辦教育一樣滿足多元需求。“結果會是政府花更多錢,而老百姓不滿意”。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捐資辦學。
國家對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十三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十九條 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五十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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