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1-12 08:02:09作者:佚名
浙財執法〔2022〕55號
當事人:上海深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編號:33000337
地址:北京市海曙區東清大樓E907室
按照廣東省財政廳《財政檢測通知書》(浙財監督檢〔2022〕第9號),檢測組于2022年5月24日起對北京深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執業質量舉辦了現場檢測。檢測發覺你所存在執業質量問題,具體如下:
一、注冊會計師周鳳明、崔鴻啟簽字開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漢鼎宇佑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037號,審計收費7億元)存在質量問題。
(一)建行存款期終余額5858.35億元,占資產總值2.41%;短期欠款期終余額50300.00億元,占資產總值20.72%。你所未對農行存款、短期欠款施行函證程序,也未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其他預收款期終余額198506.56億元,占資產總值81.76%。你所未對其他預收款函證過程保持控制,對未函件貨款未施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可供轉讓金融資預產期末余額27949.46億元,占資產總值11.51%。審計底稿顯示的審定余額為20854.60億元,與報表數差別7094.86億元,你所未見差別說明和審計調整分錄;據悉,未就可供轉讓金融資產的存在、權利和義務、準確性、計價和平攤認定,設計和施行恰當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帳面顯示存在訴訟事項,而審計報告及已審財務報表附注卻未披露該訴訟事項,你所也未考慮該事項對財務報表可能形成的影響。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留底審計報告缺乏會計師事務所私章、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和簽章。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產生審計意見和開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六)已審財務報表顯示被審計單位期終所有者權益為-13554.80億元,管理層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了2020年度財務報表。你所未評價該公司管理層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做出評估的合理智,未通過施行追加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可能造成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形成重大隱憂的事項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未就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定的適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七)其他應付款期終余額188544.74億元,占資產總值77.66%。審計底稿顯示其他應付款審定余額為186394.64億元,與報表金額差別2150.10億元,未見差別說明。其中,吳艷函件確認金額為61594.17億元,與明細表和財務報表附注披露金額59504.17億元差別2090.00億元,你所未說明差別緣由,未見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一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八)常年股權投資財務報表期終余額6061.85億元,財務報表附注列示的常年股權投資余額為6576.85億元,審計底稿中常年股權投資審定表審定余額為9355.79億元,兩者存在差別,且未見差別說明。據悉,你所未獲取被投資單位資料,未見對常年股權投資和投資利潤會計處理的相關審計說明。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九)2020年度營業收入7369.32億元,營業成本7363.60億元。你所未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施行截至測試,未編制成本倒軋表,未抽檢購銷協議和月息收入協議,未就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發生、準確性、完整性和截至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注冊會計師周鳳明、崔鴻啟簽字開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浙江協泰貿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251號,審計收費3億元)存在質量問題。
(一)其他預收款期終余額137419.32億元,占資產總值99.97%。你所未關注貨款性質,未執行函證程序,未就其他預收款的存在、完整性、準確性等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財務報表顯示實收資本為100000.00億元,財務報表附注披露“已于2020年12月17日補辦了工商退股手續,但未進行實收資本降低帳目處理”。你所未獲取該公司營業執照、章程、減資股東會決議等工商登記資料,未就該公司對退股事項不作帳目處理的合規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考慮財務報表錯報及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產生審計意見和開具審計報告》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應付款期初余額1.56億元,本期凈降低3590.64億元,期終余額3592.20億元,占資產總值2.61%。你所未對其他應付款設計和施行恰當的審計程序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注冊會計師周鳳明、李淑筠簽字開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浙江昕豐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231號杭州會計學校,審計收費1.5億元)存在質量問題。
(一)建行存款期終余額2309.04億元,占資產總值15.14%;短期欠款期終余額2250.00億元,占資產總值14.75%。對上述事項,你所均未執行函證程序,且未說明不予函證的理由,也未獲取欠款協議。
預收賬款期終余額3692.62億元,占資產總值24.21%;預收賬款期終余額1354.25億元,占資產總值8.88%;其他預收款期終余額1667.13億元,占資產總值10.93%;應付賬款期終余額5320.70億元,占資產總值34.89%。對上述往來貨款你所均未執行函證,也未執行取代測試程序。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
(二)存貨期終余額4082.74億元,占資產總值26.77%;應付票據期終余額179.08億元,占資產總值1.17%。你所未執行審計程序,未編制審計底稿。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固定資產余額461.38億元,占資產總值3.02%。你所未執行固定資產監盤審計程序,也未取得汽車注冊證或行駛證等證據,未對攤銷攤銷情況進行復核。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無形資產期終余額3000億元(原值),你所未獲取該無形資產的原始權屬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五)應交增值稅帳面166.04億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40.38億元;應交城建稅帳面11.92億元,城建稅納稅申報表9.83億元。你所未編制應交增值稅核實表,也未對應交稅金進行復核驗算,未關注并說明增值稅、城建稅帳面金額與申報表金額的差別緣由。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六)2020年度營業收入發生額33194.34億元、營業成本發生額30621.80億元。你所未編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檢測表,也未執行營業收入截至測試,未編制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倒軋表,未就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發生、準確性、完整性和截至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七)2020年度管理費用發生額1009.61億元、財務費用發生額154.67億元。你所未編制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賬簿檢測表,也未執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截至測試,未就管理費用的發生、準確性、完整性和截至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注冊會計師周鳳明、張娟娟簽字開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浙江興達通訊技術有限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0〕第156號,審計收費0.75億元)存在質量問題。
你所僅取得課目余額表、部分課目總分類賬和課目余額表、2個交行對帳單打印件,未編制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其他預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短期欠款、實收資本、未分配收益、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審計程序表、審定表、明細表、憑證檢測表等實質性審計工作底稿。
你所未對農行存款、短期欠款施行函證程序;未對應要債款4164.37億元、其他預收款5212.85億元等往來款執行函證程序杭州會計學校,也未執行取代測試程序;未對存貨568.65億元、固定資產2054.77億元(固定資產原值4170.54億元)施行監盤、抽盤程序。
你所未對主營業務收入9393.11億元施行剖析程序,未施行收入截至測試,未執行抽檢協議等審計程序;未對主營業務成本6567.66億元編制成本倒軋表、未施行剖析程序、未結合存貨期終計價測試,也未抽檢銷售成本攤銷數額是否正確、銷售收入成本是否配比;未對銷售費用(營業費用)589.11億元、管理費用1049.38億元施行剖析程序,未施行截至測試程序;未對營業外總額708.95億元執行審計程序。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的規定。
五、注冊會計師周鳳明、張娟娟簽字開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浙江興達通訊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239號,審計收費0.8億元)存在質量問題。
你所僅取得課目余額表、部分課目總分類賬和課目余額表、2個交行對帳單打印件和詢證函復函,但未編制貨幣資金、應收賬款、其他預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短期欠款、實收資本、未分配收益、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審計程序表、審定表、明細表、憑證檢測表等實質性測試工作底稿。
你所未對應要債款3642.02億元、其他預收款6035.48億元等往來款施行函證和取代測試程序;未對存貨651.40億元、固定資產1903.19億元(固定資產原值4320.07億元)施行監盤程序;未對短期欠款350億元施行函證程序;未對主營業務收入8906.65億元施行剖析程序,未施行收入截至測試;未對主營業務成本6485.54億元編制成本倒軋表,未施行剖析程序,未結合存貨期終計價測試,也未抽檢銷售成本攤銷數額是否正確,并檢測銷售收入成本是否配比;未對營業外總額1000.00億元執行審計程序。
違背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條的規定。
本機關覺得你所的上述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7號)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具體有:(1)財政檢測護照單;(2)尋問口供;(3)《漢鼎宇佑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037號)、《浙江協泰貿易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251號)、《浙江昕豐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231號)、《浙江興達通訊技術有限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0]第156號)、《浙江興達通訊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杭深會審〔2021〕第239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發票;(4)財政檢測報告等證據為憑。
根據法定程序,省財政廳已于2022年8月9日向你所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你所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7號)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與你所警告、沒收違規所得13.05億元的行政處罰。沒收的違規所得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帳戶。收款人:待報解預算收入,帳號:2278001,收款行:國家金庫山東省分庫,附言:山東省財政廳市級罰沒收入,103050199(代碼必填)。逾期不收取的,每日按罰沒數額的3%加處罰金。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或則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西湖區人民法庭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財政廳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