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8 15:25:47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保障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關招生條例制定本章程, 我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全日制普通、文體、高水平運動隊、綜合考核錄取、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西藏內地班、定向招生計劃、南疆地區單獨項目。
第三條 大學全稱為南通大學
學校代碼:國家標準代碼為10304,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告為準。
招生級別: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學校類型:公立普通高等院校
基本學制:4年(部分專業為5年)。
學校地址:南通市通井大道999號(中秀校區)四源路9號(四源校區)、齊秀路19號(七秀校區)
第四條 學校招收江蘇、北京、上海、天津、山東、安徽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本科生。在規定年限內符合本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授予南通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符合我校學位授予要求的學生,將獲得南通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了由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南通大學本科生招生領導小組”,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集體審議決策的原則,全面負責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條 招生辦公室是大學招生的常設機構,負責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本校本科招生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牽頭實施,接受本校監督檢查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情況等實際情況,考慮各省高考次數、學生素質、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編制學校近幾年生源計劃,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各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查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考生也可以登錄南通大學招生辦公室網站()。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量不得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具體使用方式應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嚴格執行。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生源不平衡,部分專業無法完成招生計劃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專業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11條 注冊要求
(1)符合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到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其填報的專業志愿者必須符合高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必須符合其填報的專業志愿者的科目要求。
(3)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日語專業只招收英語和日語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考試的外語,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程只提供英語課程。
(四)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新生入學的男女比例沒有要求。
第十二條 考生必須參加省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文藝、音樂、體育專業的考生還必須參加省組織的文藝體育統一考試。
第十三條 錄取規則
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等院校招生的要求,學校實行學校負責的招生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監督, 堅持德、智、體、美、勞動綜合考核,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招生相關規定,實施計算機遠程在線錄取。
(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的申請情況,與省招生部門協商確定考生檔案比例,并按照自愿報交批次的順序,檔案調整比例原則控制在120%以內;根據平行自愿提交的批次,文件調整比例原則控制在105%以內。如果學生來源不足,將參加平行高校的錄取(包括大學服從志愿者)或按規定撤回其他志愿者進行錄取。
(2)普通招生
對于普通考生(不含文體),錄取依據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名,實行“成績優先、專業志愿服務”的原則,專業志愿者之間無分差。
江蘇省:當分數相同時,選擇歷史的考生將按照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選擇物理的考生將按照數學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如果還是一樣的,對候選人的綜合素質進行綜合考核,對候選人進行甄選。
江蘇省外:分數相同時,按數學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如果還是一樣,高考改革的省份將全面衡量考生的綜合素質檔案,其余省份將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體質和美貌的發展。
(3)藝術和體育的入學
報考我校文藝、音樂、體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省級職業統一考試,高考和省級職業統一考試的文化成績必須達到全省最低控制分數。
對于入檔的文體考生,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稿分數為準,從高分到低分先后執行“分優先、跟隨專業志愿者”的原則,專業志愿者之間沒有分數差異。當分數相同時,以藝術和體育專業為主,音樂專業高考文化成績為優先的原則,將決定考生是否被錄取以及錄取的專業。
我校文藝體育招生規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不一致的,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錄取信息以省級招生機關公布的信息為準。
(四)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實行加分優惠政策。
(5)經教育部批準,我校具備招收田徑、擊劍、乒乓球高水平運動員的資格。取得相應體育專項考試證書的考生,按其體育專項考試成績和文化考核成績錄取,并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6)申請我校綜合考核錄取的考生必須通過我校考核。入檔后南通大學分數線,按照我校綜合評價招生手冊規定的錄取方式進行錄取。
(七)江蘇省部分地區農村教師定向培養計劃和農村秩序型醫學生培養計劃,按照江蘇省有關招生政策實施。
(八)中外合作教育專業和中外信用互認聯合培養方案學生培養,按照江蘇省和我校有關規定實施。
(九)實施高考全面改革的試點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其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錄取。
(十)上述招生規則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政策有調整的,我校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五章 雜項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機關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寄送錄取通知書。
第十五條 收費標準
(1)按江蘇省物價廳批準的標準(蘇價費〔2014〕136號、蘇價費〔2017〕243號)按學年收取學費,文科專業5200元,理科專業5500元,工科專業5800元,文科專業6800元, 體育專業5300元,醫學專業6800元,中外合作教育(建筑)21600元,中外合作教育(音樂表演)26400元。主修學科的學費將在原科的基礎上增加10%。具體收費標準以錄取通知書隨《南通大學新生入學須知》為準。
(二)按照《高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飛飛〔2002〕369號)的精神,學校住宿費為每人每年500元、800元、1000元,住宿由學校安排。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了健全的獎學金和助學金政策體系南通大學分數線,包括多層次、多類獎學金、助學金、艱苦補助金、勤工儉學助學、學費減免、助學金等,獎勵品行優異、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學生報到后必須進行體檢,體檢結果與考生電子體檢結果明顯不一致的,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體檢結果。體檢造假或者隱瞞未報重病者,一經核實,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