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 />
更新時間:2022-01-01 22:30:23作者:admin2
一、對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救濟方法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依據《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之答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也即對于交警的認定書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起復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你提出的問題,現在的情況應該是你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核或者復核被維持。
二、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辦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
法院在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中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因此,你方主要是尋找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相反證據。使法院認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重新作出責任劃分。在起訴狀中可以說明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在庭審中對認定書質證時予以說明。但主要還是找到證據,尋找證據時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為道交法是責任認定書認定的法律基礎。
具體如下:
法院無權重新認定事故責任劃分,如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按照流程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判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主要為事故認定書,如無相反證據則以事故認定書為準;
事故賠償起訴可至法院立案庭索要起訴狀模板填寫,或者聘請專業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