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2-25 14:01:21作者:佚名
8月30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關于契稅法施行后有關讓利新政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公告》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稅費讓利新政。
《公告》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費營業稅讓利新政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第三條中關于稅費的新政繼續執行。第一條具體內容是:
(一)對個人訂購家庭惟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買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孫輩,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稅費;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稅費。
(二)對個人訂購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優惠政策,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稅優惠政策,減按1%的稅率征收稅費;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稅費。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訂購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公告全文如下:
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契稅法施行后有關讓利新政銜接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后繼續執行的稅費讓利新政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結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農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繳稅費。
二、城鎮員工按規定第一次訂購公有住房的,免繳稅費。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員工住房而采取集資蓋房形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訂購的普通商品住房,經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新政轉讓給本單位員工的,如屬員工首次訂購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繳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經繳交農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繳稅費。
三、外國建行支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資建行管理細則》等相關規定轉制為外商獨資建行(或其支行),轉制后的外商獨資建行(或其支行)承受原外國建行支行的房子權屬的,免繳稅費。
四、除上述新政外,其他繼續執行的稅費讓利新政按原文件規定執行。涉及的文件及條款見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稅費讓利新政同時廢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稅費讓利新政失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