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19 21:07:59作者:佚名
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即將舉行。為確保您查閱順利,現將有關事項提醒如下:
考試時間及地點
01
普通考生及有原始記錄貧困家庭畢業生考試時間
時間
4月6日
4月7日
09:00
-
11:00
大學英語
計算機基礎知識
15:00
-
17:00
高等數學
15:00
-
17:30
大學中文
02
退役大學生和軍人職業適應性綜合考試時間
4月6日 9:00-11:00
03
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
考試號
開江路校區北校區教學樓
共31個考場(含2個備用考場)
第821章
04
提醒
▲考生須攜帶身份證和準考證。嚴禁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易燃、易爆、管制設備、手機、手表、智能手環、無線電收發器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場規則
我們將為學生提供舒適、寬敞的學習環境,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條件和氛圍。
1、設施齊全:我們的培訓機構配備了先進的多媒體教室、圖書館和自習室,供學生學習和復習課程。這些設備也將用于教學。
2、環境優美:學校位于風景秀麗的郊區,遠離噪音和干擾。新鮮的空氣和安靜的環境有利于學生集中精力學習,提高學習成績。
1、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設置在標準化考試中心,全程實行視頻監控錄像。檢查結束后,將一一回放視頻監控錄像,對發現的違紀、作弊行為,將按照規定進行追溯處理。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自覺服從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和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 ,且不得危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各科目開考前,考生須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含有效臨時身份證)有序排隊,到達考點指定地點通過智能安檢門按規定時間進行安檢和人工安檢。考生必須積極配合安檢,按照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和考點的具體要求存放手機等非考試用品。檢查過程中若安防設備發生報警,必須自覺向監考人員解釋、出示相關報警項目,并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因身體原因(如佩戴起搏器等)無法接受安全檢查的考生,須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對于拒絕配合檢查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阻止其進入考場,責任由考生承擔。考生進入考場時,應主動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含有效臨時身份證)交給監考人員核對。報到座位后,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含有效臨時身份證)放在考桌一角座位號旁。
3、除2B鉛筆、0.5毫米黑色簽字筆、尺子、圓規、三角板、非封閉橡皮等考試必備用品可放入透明文具袋帶入考場外,其他物品(如書包、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帶、各種“墊板”、任何書籍、報紙、試卷、計算尺、計算器等)均不得帶入考場,應放置在考場內“非檢查物品暫存區”。考生不得攜帶手機、手表、智能手環、無線接收發射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音播放設備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考試禁區或警戒區)。如果攜帶物品,應先通過智能安檢門再通過。提交至考試中心指定的手機集中存放點。文具及其他用品不得在考場內傳遞。考生不得穿著制服參加考試,盡量不要穿著金屬服裝或飾物。
4. 所有試題均在答題紙上作答。拿到答卷后,必須仔細閱讀答卷上的注釋;考生須用0.5毫米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區域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須在試卷指定區域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考生缺席分數必須由監考人員填寫,考生不得填寫;考生收到試卷(卡)后,必須立即在課堂上檢查該試卷(卡)是否為考試科目,清點試卷數量和頁碼,檢查試題是否遺漏,字跡不清,或試紙(卡)是否損壞;粘貼條碼后,考生必須仔細核對條碼。如果發現條碼上打印的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與自己不符,應立即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條碼是掃描時識別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據。考生應保持條形碼干凈、完整。嚴禁在條形碼上書寫或繪畫。如果發現條形碼損壞或粘貼錯誤,考生無能為力,并立即向監考人員報告。
保持答題紙清潔,不要折疊或撕破。
答卷遺漏、填錯或者字跡字跡不清,影響考試結果的,責任由考生承擔。
5、考場內放置的掛鐘僅供參考。開考和期末考試時間以考試中心統一信號為準。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您才能開始答題。如果考生提前作答,該考生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將被取消。考生必須使用國家通用語言回答問題,英語考試除外。
6、考試開始15分鐘后,任何人不得進入考場參加科目考試。考生不得在每門科目考試結束前 30 分鐘之前交卷。交卷退場后,不得進入考場繼續考試,也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交談。 。
7、開始作答時,選擇題必須用2B鉛筆填寫,非選擇題必須用0.5毫米黑筆書寫。字跡必須工整、清晰。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鉛筆、紅筆、藍筆、圓珠筆等筆、紙答題。答卷上不允許有任何標記。繪圖題可以先用鉛筆畫出來,然后再確認。用0.5mm黑筆清晰描畫。
嚴禁在答題卡圖像錨點(黑色方塊)周圍進行任何涂鴉或標記;嚴格按照答題要求在指定區域內答題,不得超出答題區域黑框。超出黑框的答案無效;任何印有方格的答案答題紙必須逐字書寫;不允許加紙,也不允許在草稿紙上作答;如果回答問題時需要修改答案,可以用修改符號劃掉所寫內容,然后在其正上方或下方寫上新答案。書寫修改部分時,與正文一樣,書寫內容不得超出題目答案區域的矩形邊框。 ,否則修改后的答案無效;禁止使用涂改液、涂改帶、膠帶粘貼需修改的內容。
8、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您不得吸煙或發出噪音。您不得竊竊私語、東張西望、打手勢或發出秘密信號。不得參與、窺視、抄襲或故意允許他人抄襲。您不得復制答案或交換試卷。 、答題紙和草稿紙。試卷、答題紙、草稿紙不得帶出考場。如果身體出現異常,應立即向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報告。
9、考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但不涉及試題內容。如果遇到試卷分發不正確、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以舉手等待監考人員上前詢問。考試期間原則上不準上廁所。如果確實需要上廁所,應該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您將由場外工作人員陪同往返考場。如果你生病了,不能堅持考試,應該舉手示意。如果考官同意,場外工作人員將陪同考生前往考點臨時門診。如果考生經過簡單處理后能夠堅持考試,場外工作人員將陪同其返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不能堅持參加考試的,將不再返回考場。考生錯過考試時間的,恕不補補。經批準離開考場返回的考生須再次接受安全檢查。
未經監考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考生,不得返回考場繼續參加考試。但期末考試前30分鐘考生不得離開考場,只能在考場內指定地點等候。
10、考生應獨立思考,獨立回答問題。提前交卷的考生應按照答卷在上、試卷、草稿在下的順序擺放在桌上,等待監考人員檢查批準后才能到場。
退出考試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不得在考場附近停留、交談。
11、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必須立即停止書寫。如果有考生繼續作答,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將被取消。要求考生按照上面答題卡、下面試卷、草稿的順序整理答案,放在桌子上,等待監考人員一一核對后,才陸續出現。
12、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管理、違反規定的,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并記入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如《組織考試作弊》等法律規定,機構將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犯前款罪提供作弊器具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代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了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販賣、提供試題、答案、代考等犯罪行為,維護考試公平、秩序,根據《刑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現就辦理此類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的考試。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全國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教師資格考試、全國注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筑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行業依法組織的其他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考試、面試等考試,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組織作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作弊的;
(二)造成考試延期、取消或者使用替代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30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設備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條 具有規避或者突破考場防止作弊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輸、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的程序、工具作弊的,屬于刑法第284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具”。
難以認定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裝置”的,應當根據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者考試管理部門出具的報告認定。省級以上證明等;涉及特種間諜設備、竊聽攝像專用設備、“偽基站”等設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者在考試開始前被抓獲,但有非法獲取試題、答案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論處。視為已完成。
第五條 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024年成人專升本考試試題2024年成人專升本考試試題,視為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刑法第1條.嚴肅的”:
(一)非法出售、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試題、答案的;
(二)造成考試延期、取消或者使用替代試題的;
(三)考試人員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非法銷售或者多次提供試題及答案的;
(五)非法向30人以上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的。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代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替代考試罪定罪處罰。 ,第 4 段。
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確有悔罪表現的,結合行為人代考情況、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較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在組織考試、非法銷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中存在作弊行為的,對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盜竊、刺探、賄賂等手段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以及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刑法第二百條的規定。分別是《刑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并處。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具或者其他協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制作、出售竊聽器。 、特種攝影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罪、特種攝影器材罪、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等犯罪要素的,依照下列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
第十一條 建立考試作弊網站、交流群或者發布考試作弊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刑法的規定。懲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販賣罪、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更重的處罰。
第十二條 因犯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根據犯罪情節和防止再犯的需要,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令;被判處管制、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并處罰款。依法征收。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錄)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考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考試。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有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試題、答案的;
(二)攜帶、使用考試作弊設備、材料的;
(3)抄襲他人的答案;
(4)委托他人代考;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收益;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罰款。處十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具幫助或者便利作弊的;
(三)代考;
(四)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試題、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錄)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違規: (一)擅自進入考場的未指定的物品或者未放置在指定地點的; (二)未規定 (三)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回答問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回答問題; (四)考試過程中偷看、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禁止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考試范圍內大聲喧嘩、吸煙或者進行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考試期間未經考場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放置試卷、答題紙(包括答題紙、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將試卷帶出考場;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注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
第六條 考生違反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材料或者電子設備的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以參加考試;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 (三)搶奪、偷竊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提供抄襲手段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允許他人代考; (六)故意毀壞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填寫答題卡本人身份。 (八)交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紙、草稿紙;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