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18 21:45:09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了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規范學校收費行為,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為了規范事業單位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僅繳納雜費。
第四條 雜費按照在校學習期間必須支出的公費中公務費和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費用應該很小,并且應該有一個最高限額。
第五條 雜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個部門聯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學校收費,教育部門將河王的意思叫執行。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雜費調整方案,由省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并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人民政府。經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學生雜費由學校財務部門按學期統一收取。到指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憑證。業務費用的特殊賬單。
第八條 省教育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規定學校接受貸款生的條件。借款費用標準由省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按照第五條規定的算命程序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除雜費、借貸費外貝語網校,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政府。學生有權拒絕繳納超過規定金額的費用。
第十條 雜費和借款費屬于專項和轉移資金,單獨財務核算,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義務教育雜費和借款費收入全部用于彌補學校公費不足學校收費,不得用于教師工資、福利、基礎設施等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挪用。雜費、借款費用的收支情況應當分級報告教育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
第十一條 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加強收費管理,公開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管理政策法規,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規章制度,依法處理未經授權擅自設置名稱。對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挪用雜費收入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學生處分。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酌情減免雜費,確保其不因經濟原因輟學。減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物價、財政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用于歸檔。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