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03 10:57:10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陽光招生”政策,規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統一考試招生工作。保送生招生、免試優秀運動員錄取、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內地新疆班錄取、內地西藏班錄取以及北京市“雙元制”培養計劃、“境外培養計劃”、“農村專項計劃”等有關規定,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北京市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學校基本情況:
中文學校名稱: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
英文名稱: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BISU)
學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南1號
學校網站:
學校性質:北京市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受教育程度:本科、碩士
學習年限:普通本科4年
第四條 學員在學習年限內完成規定的學業,經考核達到畢業標準,頒發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士學位、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員會,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入學條件
第九條 普通本科生招生錄取工作按照當年《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十條 外語要求:英語、商務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水平較高的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語種。北京市“外培計劃”專業須達到美國大學英語水平錄取標準,且最后三年在美國大學進行培養。非英語水平考生請慎重申請。學校非外語專業的公共外語為英語,部分專業課程采用中英雙語或全英文授課,非英語水平考生請慎重申請。如自愿申請并被錄取,須按學校要求修讀英語學分及相關專業課學分。
第十一條 入學體檢標準: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學校對因病不能完成學業或對專業學習造成嚴重影響的考生及其他學生不予錄取。鑒于語言學習的特殊性,要求考生雙耳聽力范圍不小于3米,不得有口吃等言語障礙。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發展情況、辦學條件、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科學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市教委、教育部批準后,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我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規模的不平衡問題。
第十三條 學校2023年面向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北京市“外培計劃”“雙元制培訓計劃”提前在京招生。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教育部領導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二外錄取分數線,貫徹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監督”的招生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以考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和志愿為主要錄取依據,對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進行綜合考核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批次,學校審核考生檔案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符合學校招生條件并同意重大調整的考生,不予拒絕錄取;實行順序志愿填報的批次北二外錄取分數線,學校審核考生檔案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對填報比例有明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貝語網校,學校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志愿數量、高考報名方式等具體情況,按總成績排序,進行綜合評定,參考相關科目成績進行錄取。
學校在錄取學生專業時不設置專業偏好差異,采取分數優先錄取的原則。
對來自內蒙古自治區的考生,學校實行1:1招生計劃,按照專業偏好擇優錄取。
所有專業均以外語成績錄取,北京市“外語進修班”專業要求外語成績120分以上(滿分150分),其他專業要求外語成績90分以上(滿分150分)。我校對各省考生高考口語、聽力成績不單獨設置要求。
北京市“雙培計劃”對金融專業學生數學成績的要求是110分以上(滿分150分)。
第十八條 在高考實際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考慮獲得政策加分的考生和高考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相關科目成績比較順序為:外語、語文、數學成績依次比較。
第十九條 對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給予加分,并按照備案后實際考試成績確定錄取。
第二十條 對于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按照各省市招生文件要求和我校選修科目要求,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最終錄取結果以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成績為準。考生可登錄學校本科招生網查詢錄取結果。
第二十二條 凡經學校錄取的考生,均須在規定期限內報到。未按時報到且未申請延期的學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全面審核,對不符合入學要求或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并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補貼政策
第二十四條 學費、住宿費標準:
學費:外語專業5000元/年,非外語專業4200元/年。(如有變動,需經北京市批準)
住宿費:住宿費用及住宿安排以錄取通知書內容為準。
第二十五條 資助政策: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確保每一位學生順利入學,并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機會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校級獎學金等各類獎勵和資助。對赴新疆、西藏就業的內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相應的專項資助。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學費減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辦理招生事宜,任何招生事宜請直接與學校招生部門聯系。
招生辦公室電話:-65778007(含傳真);
監督電話:-65778594;
招生辦公室電子郵件:。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此前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與本章程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或生源省份政策調整,學校將制定相應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