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01 09:15:54作者:佚名
湘潭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湘潭大學,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主管部門:湖南省教育廳,辦學層次:本科,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標準代碼:10530,辦學類型:公辦。
第三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湘潭大學。證書種類: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頒發湘潭大學學士學位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院)招生工作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決落實招生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嚴格實施考試錄取“陽光工程”。
第五條 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湖南省與教育部共建高校,現有世界一流學科1個,ESI排名6個位列世界大學和科研機構前10位,占全國一流學科總數的15%;有國家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41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15個;有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16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32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類別19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16個;具有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資格。
第六條 學校招生類別:普通(含國家專升本和地方專升本)、藝術類。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學校招生規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項,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招生錄取過程中2024年河南二本公辦大學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學校紀委、督察辦公室對招生錄取工作進行全程監督檢查,確保招生錄取工作規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的政策、法規和紀律。學校不與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合作,不委托社會組織招生。如通過“內部指標”能保證考生錄取的,考生可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遭受相關損失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條 我校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對在招生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考生和工作人員2024年河南二本公辦大學錄取分數線(2024各省份錄取分數線及位次排名),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理。歡迎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對我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2024年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政策、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校長辦公室審核后,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招生總體計劃,制定各專業招生計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規定,預留部分本科招生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招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執行學校統一的招生規定。
第四章 專業(類別)及入學條件
第十四條 已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考生須符合學校招生專業選擇要求,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區、市)考生須符合學校招生專業文理科要求。已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市專業名稱、院系、學制、學費、選課要求,未實行改革省份文理科要求,中外合作辦學要求等詳情見附件(湘潭大學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招生專業目錄);各省具體招生專業及相關類別以我校分省及專業計劃確定后,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要求考生以英語為外語考試語言,其他專業原則上不限制外語考試語言。考生入學后將以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作為公共外語授課。應屆畢業生與應屆畢業生一視同仁,不限制性別比例。
第十六條 考生必須通過思想政治素質測評。思想政治素質測評不合格的,學校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東、廣東)招生實行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藝術類考試成績,其他要求按教育部及學生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錄取文件執行,具體要求以《湘潭大學2024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生源情況確定轉檔比例。按批次順序志愿錄取的,轉檔比例按照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按批次平行志愿錄取的,轉檔比例按照省級高校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考生入學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內蒙古自治區考生錄取規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在報送檔案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確認的國家高考政策加分,但總分不得超過20分。在考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照非第一志愿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直至源計劃完成;如仍不足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則按源計劃省份有關規定招收志愿。按照平行志愿報送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匯總。
第二十條 我校對專業偏好不設分數差額,按照“分數優先、擇優錄取”的原則,按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分數相同時按生源省份排序,分數相同者按高到低錄取。生源省份無統一排名規則的,按語文、數學、外語、文(理)科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如不能全部滿足申請者,同意專業調整的,轉入生源省份尚未招滿專業;不同意專業調整的,不予錄取。所有錄取和不予錄取的考生,由生源省招生管理部門審核,以確認名單為準,不符合生源省排名規則的,按生源省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關措施執行,結果由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考生錄取專業按照“分數優先、隨心所欲”的原則確定,按錄取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分數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學校確定的相同分數排序規則確定錄取專業。
第二十二條 我院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定:省統考成績與高考成績達到同一藝術類本科專業省級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按照分數優先、自愿原則錄取。錄取依據綜合成績:
1.如考生所在省(市)招生簡章中已確定綜合成績計算規則的,則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按錄取分數(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備案分數相同,則優先考慮專業成績高者;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2、如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簡章未確定綜合成績(綜合分)計算規則的,綜合成績(綜合分)換算方法為: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50%+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總分(滿分)÷專業總分(滿分)]×50%。按綜合成績(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專業成績高者,仍相同時按順序排序。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專業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教辦[2003]3號)和《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2010]2號)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相關學生資助政策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開設“綠色通道”,建立“獎、勤、優、惠”多項措施相互補充、覆蓋全體學生的“貸、助、減、免、補、緩”資助激勵體系,確保沒有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測評和體質健康檢查以考生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或者相應招生考試時收集的信息為準。考生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應當按照招生政策對新生學籍資格、身體素質和精神狀況、錄取程序和流程、錄取資格、優先錄取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復查,發現問題學校將進行集中學習處理。如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弄虛作假情節嚴重或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入學的,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通過“陽光高考”平臺及學校官網向社會公布,各媒體摘編、刊登的本辦法內容如有誤解,以學校公布的完整招生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解釋權歸湘潭大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辦公室。如遇上級招生政策調整,以最新公布的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