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11 11:29:58作者:佚名
為了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保證學院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外國語大學成都學院招生工作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院全稱:四川外國語大學成都學院(國家高等學校標準代碼:13673)
第二條 主管部門:四川省教育廳
第三條 辦學地點: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五條 學校性質:獨立學院
第六條 學校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評價學生的德、智、體素質,擇優錄取。
第八條 實行非平行申請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學校將優先錄取報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且其高考成績達到該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填報,則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第一志愿未被錄取的考生,只能被錄取至第一志愿未填報的專業。
第九條 被錄取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照分數優先、兼顧專業差額的原則進行(專業偏好分數差額設置為“3、2、0”,即專業1、2、2、3之間分別相差3分和2分,其他專業之間相差0分)。同等情況下,主要參考外語、漢語成績進行錄取。當所報專業無法滿足時,對已表明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將根據其職業意愿,調整至其他空缺專業,擇優錄取;對所報專業無法滿足且不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將不予錄取。
第十條 符合國家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加分、減分條件,經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報送我院的考生,其加分、減分予以承認,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科競賽獲獎者以及在文學、藝術、體育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員將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各專業招生男女比例不限,考試外語科目不限。
第十三條 口語測試要求:報考我校外語專業的考生原則上須參加并通過當地招生部門組織的外語口語測試(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門不組織外語口語測試的除外)。
第十四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我院體育運營與管理專業招收參加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考試的考生2024年四川外語學院成都學院分數線,考生參加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組織的體育專業及文化考試2024年四川外語學院成都學院分數線,成績達到規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學校根據考生意愿,按照體育專業成績與文化考試成績之和(四川省總成績按照公式:專業成績×7.5×40%+文化成績×6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江蘇省錄取原則:普通專業選修科目等級為CC,必修科目等級為4C;錄取后排名規則為“先成績、后成績”。
第十六條 體檢標準:基本依據為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南》。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其體質健康重新檢查。對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教育部和我校關于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川發改發[2014]209號),本科生學費為14000元/生/年,專科生學費為12000元/生/年,住宿費為1200元/生/年。
第四章 獎助學金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2000元至4000元/年)。此外,學校還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400元至1000元/年)、“十佳大學生”專項獎學金(10000元/人)、優秀新生獎學金(對高考成績優秀的新生,根據成績一次性獎勵1000元至10000元/人)等獎助學金。
第五章 發證
第十九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完成學業,經考試合格,由四川外國語大學成都學院頒發教育部統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副學士學位證書;畢業時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辦理招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