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2-16 21:12:26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學生,解決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困難,使他們順利完成大學學業,根據《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省(試行)》根據精神,我院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向在校學生提供助學貸款。為規范管理,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順利實施,積極穩妥、規范、有效協助國家開發銀行在我院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我們學院的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二條 學院成立廣東白云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校級領導擔任組長,統一領導全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制定實施辦法和獎懲措施。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分工,協調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并對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三條 學院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設立廣東白云學院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助學貸款中心)。在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全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一)具體組織落實上級部門和學院關于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要求;
(2)負責與助學中心、貸款銀行、代理銀行的日常業務聯系;
(三)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校內審批以及貸款銀行、助學中心授權范圍內貸前、貸后的組織管理;
(四)負責組織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宣傳教育工作;
(五)指導各部門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按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由本部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受理助學貸款申請,組織填寫、收集貸款所需的各類表格和資料,審核各項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并按規定報助學貸款中心審批備案。
(二)按照統一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管理臺賬,及時掌握每位貸款學生的基本情況,并始終與助學貸款中心管理臺賬保持一致。
(三)配合助學貸款中心負責收繳本部門國家助學貸款。
(四)及時完成學院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助學貸款中心安排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五條 學院及各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宣傳教育工作,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準確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熟悉申請、發放的程序和要求。處理國家學生貸款。
第六條 學院及院系大力開展全體學生誠信教育,并將此項工作貫穿于招生、新生入學、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畢業就業教育等全過程,提高大學生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誠信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開展宣傳教育,向貸款學生普及金融知識廣東白云學院學費,增強金融意識。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核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向我院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含高職生)發放。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取得法定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三)誠實守信,遵守法律法規,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努力學習,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的;
(六)符合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及審核程序:
1.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理由、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學習和表現、對國家助學貸款的了解等。
2、全國助學貸款工作組對助學貸款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予以公示,匯總初審通過名單,報助學貸款中心。助學貸款中心審核無誤后發放“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高校國家助學金”。 《貸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見附件)。
3、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組織貸款學生填寫《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審批表》,學生需根據《審批表》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學生證、戶口本首頁、家長傳單等復印件。
(二)貸款學生家長承諾書。內容包括:A.同意助學貸款; B.承諾成為貸款生的永久聯系人,并提供貸款生的聯系方式; C、承諾監督并協助貸款學生按期償還本息。
(三)鄉、鎮(街道居委會、家長單位)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貸款學生及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組須對上述表格和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并報助學貸款中心審批。
5、助學貸款中心將批準后的《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國家普通高等學校助學貸款審批表》按要求進行統計、匯總,報助學中心和貸款行審批。
第五章 合同簽訂與貸款發放
第十條 助學貸款中心根據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的審批結果,向各部門開具《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貸款合同》和《貸款憑證》,由各部門組織貸款學生填寫表格以驗證其真實性。 ,合規性將進行審查,然后匯總并報告給助學貸款中心。
第十一條 助學貸款中心根據貸款銀行和助學中心的授權審核合同和借條,統計匯總后上報貸款發放申請。
第十二條 助學貸款中心收到貸款后,通知代理銀行開立個人賬戶,制作助學貸款銀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利息計算、貼息和風險補償分配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利率如有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學生的利息從收到貸款之日起計算。正常學期內的利息由省財政支付,正常學期內的利息和因拖欠等原因產生的罰息由學生自行繳納。一般情況下,學生自付利息自畢業當年7月1日(含)起開始;借用學生結業、退學、休學、退學或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被取消學籍時,應申請相關利息,由學生從辦理手續后的下個月 1 日;停學學生復學時廣東白云學院學費,貼息于當月1日恢復;提前償還貸款的,按照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不收取額外費用。除應付利息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對正常學制內的助學貸款財政貼息,助學貸款中心根據助學中心的通知,向我校學生發放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利息和每年年底的罰息。統計數據匯總后報省助學中心,由省助學中心按規定程序辦理。
對應學生本人繳納的利息和罰息,助學貸款中心將通知代理銀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代扣利息和罰息。
第十五條 學院按照有關規定準確、足額地將風險補償納入當年院系預算。
每年10月30日前,助學貸款中心根據助學中心下發的風險補償劃轉通知,將應由助學中心征收的風險補償資金按時劃轉至助學中心。
第七章 貸款展期及合同變更
第十六條 借來的學生畢業后想繼續攻讀學位的,可以在畢業前向學院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學院審核同意后,助學貸款中心報貸款銀行審批。經批準后,助學貸款中心辦理延期手續。
對繼續攻讀學位的學生原貸款延期期間,省財政將根據學生原院校隸屬關系繼續給予貼息。助學中心及借款學生原所在院校將繼續承擔貸款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約束當事人的法律依據。除下列情況外,借款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學生借錢轉學時,須清償貸款本息,學院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當借用學生出現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無法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助學貸款中心有權采取停止學業等措施。發放貸款并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學校須在學生貸款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網校頭條,才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八章 貸款的貸后管理
第十八條 助學貸款中心為每位貸款學生建立業務管理和誠信檔案,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貸款合同、貸款憑證、誠信記錄等。
第十九條 助學貸款中心應當按照上級統一要求,建立助學貸款管理臺賬和助學貸款信息清單,并及時、準確地進行數據登記和管理。
第二十條 各部門必須建立簡明實用的助學貸款檔案,主要包括貸款審批表復印件、學生誠信記錄等,做好助學貸款信息清單登記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院、部門應當教育、指導、監督學生合理使用助學貸款。各部門應當跟蹤評估助學貸款學生的日常表現,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助學貸款規定的行為,并向助學貸款中心報告。對違反貸款協議的學生,可采取停止貸款發放、取消繼續申請貸款資格等措施,并酌情提前收回貸款。
第九章 貸款回收
第二十二條 學生畢業離校前,助學貸款中心和系助學貸款工作小組必須教育借款人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組織其辦理還款確認手續,預留借記賬號,確定借款人的還款賬號。畢業后固定付款。聯系人和個人聯系信息。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后,學院即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二十三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院應當將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納入學生個人檔案,向用人單位如實報告學生貸款信息,與用人單位建立聯系方式,并要求雇主監督學生按時還清貸款。
第二十四條 助學貸款中心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學生提前償還貸款。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應將貸款本息按時足額存入預留賬戶。助學貸款中心將根據助學貸款合同定期通知代理銀行扣款。代理銀行每年及時向助學貸款中心通報學生的還款情況。助學貸款中心及時監控學生本息償還情況,并根據需要提示學生按時償還貸款。
第十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院建立違約學生約束機制。助學貸款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提供學生違約情況;
(二)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學位查詢網、國家助學貸款網站上公布拖欠學生名單;
(三)在有關媒體上發布留守學生的相關信息;
(四)在校園網、校友網站上公布拖欠學生信息,并將情況通報用人單位。
第十一章 學生貸款年度結算
第二十八條 助學貸款中心按要求及時對我校助學貸款及還款情況進行年度統計、分析、匯總,并報省助學中心和貸款銀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助學貸款中心根據代理行提供的相關信息,按照《全國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貸款發放、本息償還、違約等情況進行核查。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高校與省助學中心、貸款銀行進行年度結算。
第十二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條 學院建立全國助學貸款考核獎勵機制,對各部門助學貸款工作組和助學貸款中心的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嚴重違約行為給予更嚴重的處罰。各院系進行通報批評,并與各院系學生年終成績考核掛鉤。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此前由我院其他商業銀行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解釋權由廣東白云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