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04 11:25:41作者:佚名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順利進行,切實保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和廣東工業大學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藝、勞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工程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72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高要校區):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祈富大道;郵政編碼:526100
鼎湖校區: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航口金鼎路;郵政編碼:52607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教育機構
第八條 學制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結業)證書頒發:取得我校學籍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本專業畢業(結業)要求的,由廣東工業學院頒發畢業(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退學的學生,根據具體情況,發給畢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網校頭條,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普通高考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錄取期間,成立信訪小組廣東理工學院分數線,派專人處理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學生所在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得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額的1%,目的是控制生源質量,解決因調整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候選人的專業。
第五章 入場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責任、招生監管”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相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堅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本著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藝、勞等素質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和藝術體育類(含藝術設計類、體育類)劃定的招生控制分數進行網上招生。
第十八條 學生報考廣東省本科院校和專業時,必須通過與計入高考總成績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考科目相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歷選修科目。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志愿招生的省(區、市),學校可以根據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招生細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的微調方案和調整比例。
第二十條 考生通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招生最低分數線,并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根據成績擇優錄取,專業愿望和學校的錄取原則。
第二十一條 一般專業(歷史、物理)分類時,按照各省(自治區、市)備案規則公布類別后,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將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當考生總成績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學習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無排名或排名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成績相同時,按普通高考單科及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序:文科類含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別有數學、語文、外語、綜合理科。
第二十二條 文體統一考試分專業時,各省(區、市)選拔規則公布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優先”的原則將被實施。根據考生填寫的專業偏好,按照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錄取。如果考生總分相同,則按照排名選擇得分最高的考生。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修讀過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未排名或排名積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分的處理辦法: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我校聯合培養專業廣東理工學院分數線,只招收有職業志向的考生。詳細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請參見學校招生網站。招生過程中,如出現生源不平衡的情況,將調整集團內專業之間的計劃,錄取相關考生。
第二十四條 考生填寫的專業選擇全部未獲錄取,需進行專業調整的,按照考生總成績從高到低調整至同一專業組專業有空缺崗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機構。入場;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日語。使用英語和日語以外語言的考生必須謹慎申請。
第二十六條 加分、住宿入住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浙江省、海南省、山東省、福建省等高考改革省份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各省公布的規劃和有關辦法。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入學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關于取消體檢中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學生入學考試》(教堂〔2010〕2號)。對于殘疾考生,生活自理能力強、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的,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教育部、衛生部辦公廳根據《關于取消體檢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入學時”,將對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重新檢查。對體檢不符合要求或不適合就讀已錄取專業的,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變更或取消專業。學生身份。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條 通過學校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學費并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考核。在報名、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其他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有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注冊費和住宿費審批的通知》 《我省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粵發改價[2016]657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
監督與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