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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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13 09:59:13作者:admin2
一丶實習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于實習,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雇傭關系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于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于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簽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后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二、見習期
見習期是國家對大學畢業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單位后的一種考核制度。
《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第25條規定:“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后,實行一年見習的制度。見習期滿后,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延長見習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干部調配工作規定》(人調發[1991]4號)第8條規定:“見習期未滿的,一般不得調動”。
“見習”與“實習”的區別?
區別:“實習”是畢業前,“見習”是畢業后。畢業后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可以申請到就業見習基地“見習”。
共同點:“實習”和“見習”都可以幫助大學生增加工作經驗,提高就業能力,為接下來正式就業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