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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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16 04:32:26作者:admin2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
3、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此次摸底調查為50周歲,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間出生的);
二、對上述基本條件的解釋
?。ㄒ唬╆P于“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1、“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在村民委員會);②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③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2、喪偶或離異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
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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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由“農業戶口”轉變為“非農業戶口”的,以及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由“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的,不列入獎勵扶助范圍。
(二)關于“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1、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從1973年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定關于“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開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期間沒有違反山東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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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山東省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3、生育行為發生時,山東省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后我省第一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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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P于“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1、確認過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后現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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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于“收養子女”的確認:以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的只要符合收養行為發生時省制定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視為合法收養;在此之后的凡符合《收養法》的視為合法收養,否則視為違法收養。
??其現存子女數合計計算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可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數合并計算,現存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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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6、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養的(也不包括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的)。
7、符合照顧生育政策,已生育三個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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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P于年滿60 周歲(此次摸底調查為年滿5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準,對于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其年齡界定以個人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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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充說明
1、申請獎勵扶助的公民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證明、村民委員會審核后加以確認;也可以由當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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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會5人以上證明、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情況屬實符合條件的,作為列入獎勵扶助范圍的依據。
3、無居民戶口簿等戶籍證明且未補辦的,不列入獎勵扶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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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3年5月29日以后生育二胎者,其兩個子女應間隔4年以上。
5、考慮到妊娠和生育行為的特殊性,每個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頒布實施之日起10個月內,只要符合當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的孩次數額不作為違反政策生育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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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育時達不到法定婚齡的不得納入獎勵扶助范圍。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是男20周歲、女18周歲。1950年5月1日之前結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為準進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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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國家1973年生育政策規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北京召開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匯報會。會議由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國務院業務組成員、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長出席會議,并接見了與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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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提出了“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巴怼笔侵改?5周歲以后、女23周歲以后結婚,女24周歲以后生育;“稀”是
指生育間隔為3年以上;“少”是指一對夫婦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
附件2
山東省生育政策規定
1、1964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提倡計劃生育的幾項規定》,在我省首次提出已婚夫婦都應實行計劃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點,少一點,教育得好一點。
??每夫婦生育子女以控制在兩三個以內為宜,兩次生育之間相隔4至6年為好;
2、1973年4月23日,省革委會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定文件,提倡每對夫婦生兩個孩子,間隔4、5年為宜,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
3、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會制定《關于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提出每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時間4年以上;再婚夫婦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4、1980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山東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要求每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對已有一個子女的夫婦,除孩子嚴重病殘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婦,不論男方或女方已有一個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后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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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2年省計生局作出照顧生育二胎的城市“3條”、農村
“7條”的規定,城市3條即:經縣以上醫院診斷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結婚8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癥,抱養一個孩子后自己又懷孕者;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農村7條即除執行城市3條外,再增加4條:烈士獨子只生一個孩子者;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只生一個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獨子與獨女結婚只生育一個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又生育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已喪失生育條件者。
??生育間隔為4年以上;
6、1983年8月16日,省僑辦、省計生委作出規定:新回國定居的華僑,在國外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允許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系歸僑,也應鼓勵只生一胎,經說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們回國時間不滿6年者,可允許生育第二胎;
7、1984年5月14日,中共山東省委作出《關于二胎生育的暫行規定》,把照顧生育的“7條”規定發展為“16條”,即(一)
國家干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或再準生一個:獨子與獨女結婚的;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婚后5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癥,抱養一個孩子后又懷?。
時 ?間: ? ? ? ? ? ? ? ? ? ? ?地 ?點: 被審議人姓名: ? ? ? ? ? ? ? ?住 ?址: 主持人(調查員): ? ? ? ? ? ? 記錄人: 參會人員: 內 ?容: 1、主持人(宣講獎勵扶助政策,介紹被評議對象年齡、婚姻史、生育史等情況): ? ? 今天把大家召集到這里,主要是就你村XXX申報計劃生育獎勵扶助一事,征求大家意見,下面我對XXX的基本情況作一介紹:XXX,出生于X年X月X日,X年X月X日與XXX結婚,雙方均系初婚(或X方或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或再婚前、后)共生育X個子女(子女分別出生、死亡時間、姓名、性別)?,F在請在坐各位對上述介紹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實事求是的評議,如有異議,請詳細說明。
你如實填寫,不能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