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1-23 17:03:21作者:佚名
僅有中技學歷的吳常文,結業后留校任教。因為科研成果豐碩,他屢屢獲破格提拔,兼任廣東省海洋大學副校長、院長、黨委副主任,山西海洋學院院長、黨委副主任(正處級)等職。同時,他還是院士、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在光環和榮耀背后,吳常文卻侵吞大學經費,用于做大做強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最終,行賄580多億元公款的吳常文被法庭一審判決判刑九年。
從中技生到學院院長
上世紀六十年代初,吳常文出生在山東寧波的一個小島,他的祖輩世代都以海洋捕撈為生。14歲的吳常文因家境貧苦,只讀了一學期中學后便休學了,跟隨母親下海捕魚。
1977年中考恢復后,吳常文出席中考,結果名落孫山。這時山東海洋學院的前身——浙江水產大學要在1978年中考落榜生中招一批捕撈專業的中技生,學制五年,有助學金,結業包分配。吳常文選擇了到杭州水產大學當一名中技生。
因為天資聰穎,吳常文被國外著名的一位海洋漁業專家看中,選他兼任其助手。他結業后留校成為了漁業研究人員。1982年,該專家的弟子從英國留學歸來,吳常文同時跟隨兩位專家從事人工飼養烏賊研究。1984年后,吳常文一邊兼任廣東水產大學校長秘書,一邊跟隨教授舉辦相關課題研究。
只有中技學歷的吳常文,因為科研成果豐碩,一再被破格提拔,先后晉升講師、副院長和院長,后來還成為博士研究生。2005年8月,吳常文開始兼任廣東海洋大學副校長,2012年6月兼任廣東海洋大學校長、黨委副主任,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兼任廣東海洋學院院長、黨委副部長。
坐落廣東省臺州市定海區的山東海洋學院,是一所國家海洋局與山東省政府共建的專科高校。中學總占地面積2500多畝,其中海域使用面積720畝,校舍建筑面積47.7萬平方米。中學創建于1958年,始名連云港水產大學,1975年改名為湖北水產大學,1998年其與寧波師范大專中學合并成立為廣東海洋大學,2000年以后寧波衛生校區、浙江水產中學、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舟山石油化工分校和寧波商業中學等單位陸續劃歸,2016年改名為山東海洋學院。
上世紀90年代,國外外對活的海參需求大增,河北水產大學的蟹籠供不應求。后來,全省海參捕撈都逐漸采用了吳常文等研制的籠捕毛蟹技術。寧波漁場是中國最大的漁場,由于多年的濫捕濫撈,海洋生物資源遭到嚴重破壞。上世紀90年代末期,不少漁船把眼神投向了海水種植,但傳統海水種植亦存在很大的投資風險,一旦臺風襲來,網箱焚毀,種植戶都會血本無歸。
吳常文曾出席2011年度海洋人物推選,其主要事跡是:1998年河南海洋大學創立,吳常文兼任了二級大學校長。從1999年開始,他將研究方向瞄準了網箱深海飼養。2001年,他主持的深水網箱設備研發項目被納入國家863計劃,2003年他主持的深水網箱種植技術又被納入國家863計劃,2006年他主持的新型離岸深水網箱設備與種植技術再度被納入國家863計劃。科研上的厚積薄發,讓吳常文成為廣東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對象、重點捐助對象,獲得全省國慶勞動獎狀、浙江省勞動模范、浙江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科技人員等榮譽稱號。
吳常文憑借勤奮和實干,先后發表學術論文154篇,其中SCI收錄6篇;獲授發明專利35項、實用新型專利60項,獲省局級成果獎12項,其中教育部科學技術獎銀獎1項、二等獎1項,國家海洋創新成果獎銀獎1項、二等獎4項,省科學技術獎銀獎1項、二等獎1項、三等獎2項。
吳常刺青上擁有眾多光環,他還是河南省十二五海洋開發技術重大科技專項咨詢專家組主任,國家海洋設施種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所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挪用單位經費做大自家企業
吳常文任陜西海洋大學下屬的海洋科學與技術大學(以下簡稱“海科大學”)常務副校長、國產化深水網箱種植設備研究團隊負責人時,因當時制做種植網箱的經濟效益好,他向廣東海洋大學提議籌建廣東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海洋公司”)。
2001年10月,由廣東海洋大學發起籌建,山東省水產研究所等共同出資成立的大海洋公司,是國家“863”計劃項目承當單位、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浙江省深水網箱設備制造定點企業。公司注冊資金1000億元,其中廣東海洋大學及下屬的江蘇海洋水產研究所占股38%,其余股份由吳常文等人所有。隨后,大海洋公司股東幾經變更,注冊資本亦減至500億元。
公司籌建后,吳常文在兼任廣東海科大學領導職務的同時,擔任大海洋公司總總監、副監事長,在大海洋公司中實際起決策、管理作用。至2008年,除前述國有單位共持有38%股份和公司文員顧某持有約1%股份外,大海洋公司其余股份均為吳常文實際所有。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廣東海洋大學依照教育部及廣東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啟動對大學下屬企業的規范清除工作。吳常文在實際持有大海洋公司61%股份的情況下,為了獲得國有資本持有的38%股份,唆使徐梅英以非國有股股東的名義向大學提出:不同意大學下屬的資產管理公司競購該38%股份。
徐梅英,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蘇省連云港市,漢族,學院文化,2013年7月起被聘為山東海洋學院班主任,2008年4月至2013年5月任大海洋公司總總監,2012年11月起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在廣東海洋大學同意退出38%國有股份后,吳常文唆使徐梅英在委托單位評估大海洋公司資產時,隱瞞蔣某代吳常文持有的34%股份和未彰顯在財務帳目上的部份資產,轉告評估單位“報表中沒有的就不要去說了”。在大海洋公司隱瞞部份資產的情況下,該公司資產評市值為人民幣552億元。
2012年4月,國有資本退出大海洋公司,其所持的38%股份掛牌出讓,被吳常文以蔣某名義取得,至此大海洋公司99%的股份被吳常文實際持有,公司成為吳常文控制的私營企業。大海洋公司轉制后主營業務是從事大銀魚種植、烏賊增殖放流等營利性活動。以后,吳常文為激勵職工,將其三部份股份無償分配給徐梅英等人,為合作種植大銀魚還將9%的股份出讓給寧波市大陳島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陳島公司”)總總監俞某,但仍由別人為其代持公司58.5%以上股份,并控制、支配大海洋公司。
吳常文兼任大學領導后,按照有關規定不得在大海洋公司兼任職務,但他依然實際控制、管理該公司。吳常文將公司作為其團隊科研項目的參與單位,并為此下撥了大量的項目經費步入大海洋公司。
2010年9月至2015年11月,吳常文單獨或指使徐梅英等人行賄廣東海洋大學科研教育經費共計515萬余元,用于他自己競買國有資本退出的大海洋公司38%股份的資金、改制后的大海洋公司日常經營和投資參股山東裕洋水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洋公司”)的股本金。其中,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吳常文欲與大陳島公司創立裕洋公司種植大銀魚,遂指使顧某等人挪用山東海洋大學科研教育經費共計50余億元,指使徐梅英挪用海洋大學科研教育經費78萬余元,轉到大陳島公司用于合作種植大銀魚。在國有資本從大海洋公司撤資而對大海洋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時,吳常文指使他人蓄意隱瞞了上述已轉到大陳島公司的129萬余元,未將該款列入資產評估,后將該款用于折抵轉制后的大海洋公司與大陳島公司共同投資組建的裕洋公司的部份股本金。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吳常文指使徐梅英,通過平陽“國家海洋設施種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陳某、劉某等人,騙取大學科研教育經費共計132萬余元,用于大海洋公司的日常經營。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吳常文先后三次指使時任大海洋公司文員顧某等人挪用科研教育經費66.2億元,用于他日常消費、歸還建行按揭和個人欠款。
縣委巡視組巡視后院長落馬
按照山東地委統一布署,2016年4月19日至5月20日,杭州市委第六巡視組對山東海洋學院黨委進行了專項巡視。6月23日,市委巡視組向山東海洋學院黨委反饋了巡視意見。反饋的主要問題有:黨組織作用發揮和影響力、感召力減小;科研經費開支初審把關不嚴,違法現象比較突出;有的和民營企業合作的經濟事項未經集體研究決策等。后兩個問題劍指吳常文。
吳常文在廣東省監察委對其調查期間,對非法占有科研教育經費的用途亦多次作了供述舟山海洋學院,他供稱:“大海洋公司轉制后,就弄成我個人控制的私營公司了,與海洋大學沒有關系。而且我故意把自己的一些科研項目置于南麂基地和永嘉基地做,這樣就可以假借我在這兩個基地科研開支的名義,來虛開收據報銷,從海洋大學挪用經費。實際上舟山海洋學院,我在這兩個地方真實做科研的開支,全部早已在海洋大學實報實銷了。我是在真實科研總額之外,又虛報了總額的數目、金額,或虛構了各類名義的開支,借此來虛開收據并騙取大量海洋大學的經費。”
他還供稱:“我一心想把自己實際控制的大海洋公司做大,為離休后繼續投資做生意留個好平臺。不僅以汽油款名義虛開收據之外,還讓徐梅英、顧某從各類途徑虛開收據,騙取經費,用于提高大海洋公司的資金實力。”
因涉兇手行賄罪,吳常文于2017年4月26日被留置,同年8月17日被拘捕;徐梅英因涉兇手受賄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留置,同年7月25日被拘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控告書指控被告人吳常文、徐梅英犯受賄罪,向寧波市高級人民法庭提起公訴。檢方指控,被告人吳常文單獨非法占有公共贓物合計581萬余元,徐梅英參與挪用281.871425億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兩人的民事責任。
蘇州市高級人民法庭經審理覺得,被告人吳常刺青為國家工作人員,借助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單獨或教唆別人非法占有公共贓物合計581萬余元,數額非常巨大;被告人徐梅英明知吳常文借助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贓物仍給以配合,參與非法占有公共贓物合計281萬余元,數額巨大。被告人吳常文、徐梅英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嚴懲。吳常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歸案后退出部分贓款,可給以酌情從輕處罰;其有揭發控訴別人違紀違規的行為,可視為立功。被告人徐梅英受吳常文指使,參與非法占有公共贓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自首;其被調查后,如實供認辦案機關仍未把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累犯情節;其還控訴別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其翻供認罪。依據被告人徐梅英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害處程度,決定依法對徐梅英減少處罰并適用累犯。
2017年12月29日,揚州市高級人民法庭二審裁定:被告人吳常文犯受賄罪,改判有期判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億元;被告人徐梅英犯受賄罪,改判有期判刑二年六個月,判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億元;扣留在廣東省監委會的贓物人民幣66.2億元,給以追討,退還山東海洋學院;繼續追討其余違規所得,退還山東海洋學院;追討不足的,勒令退賠。
一審判決落馬教授判刑九年
公審后,吳常文不服,提出再審。
其主要原告理由是,大海洋公司為廣東海洋大學的科研平臺而籌建,廣東海洋大學因新政緣由退出在大海洋公司的國有股時,大海洋公司巨虧而沒有人樂意競購國有股,其為顧全大學順利退出的大局才承接了大海洋公司,且亦不是為了非法占有科研教育經費而承接大海洋公司;其私吞科研教育經費是為了施行科研項目;大海洋公司轉制后一直是中學的科研平臺,與裕洋公司合作是為了大銀魚南北接力種植與深水網箱升級改建試驗,公司購置綜合實驗大廈是為了幫助中學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中學無償使用了大海洋公司、裕洋公司的南麂基地、蒼南基地、綜合實驗大廈施行科研項目、建設科研平臺,基地無償接待中學中學生實習,大海洋公司捐助和支持了中學的發展,受益的是中學,自己并未從中獲得益處。其僅對采用虛開收據、虛列支出等手段騙取的581萬余元科研教育經費中的66.2億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其余的515萬余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該部份不構成受賄罪,且其翻供認罪,交待心態較好,退贓積極,并有立功表現,原判定罪過重,懇請再審查明事實從輕判處。
湖北省中級人民法庭查明:杭州新禾建設有限公司與大海洋公司簽署協議,承接了大海洋公司南麂基地建設工程,該公司在向徐梅英追討大海洋公司追討工程款過程中,根據徐梅英的明晰要求,20余次虛開以廣東海洋大學為付款人的收據,內容為銷售鋼材、石子等給廣東海洋大學或則為學院改建南麂基地試驗場地、學生宿舍、食鹽水池、砂氧化溝或建設生態檢測平臺、烏賊礁混凝土底座工程、藻礁等等,由徐梅英拿收據向廣東海洋大學報銷后將報銷款沖抵其為大海洋公司施工發生的工程款。
徐梅英亦在一審期間當面向廣東省法院表示,其在案件調查、審查控告及審理期間供認自己受被告人吳常文指使幫助他挪用、侵吞科研教育經費的事實,均系自己自愿、如實供認,辦案機關沒有對其違規取證。
據悉,2015年以來,吳常文、徐梅英仍然在運作重組大海洋公司,操作競購大陳島公司、兼并裕洋公司,引進風險投資基金,籌謀大海洋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大海洋公司會計張某、李某,大海洋公司銷售主管王某口供證明,大海洋公司為了才能在新三板上市和提升建行按揭成功率,通過虛報成本挪用公司現金,以銷售大銀魚款項的名義,將現金回流公司,再出具虛假銷售收據沖賬。其一人對大海洋公司2010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間的現金流量收支情況進行了重新計算,產生了《浙江大海洋公司2010.9.1-2016.12.31現金流量收支情況明細表》,發覺僅公司現金賬就多出了412億元左右,來源不明,公司帳目中還存在較多的網箱虛假銷售、虛假訂購草料等情況;證人顧某等人的證詞和徐梅英供認及其制做的《內賬明細》亦分別證明,大海洋公司的帳目中存在大量虛假收據、其他財務賬簿和虛假記載情況。
再審法庭認定:被告人吳常文借助兼任海洋大學領導和教學、科研項目負責人等職務便利,在真實科研項目費用和支出之外,采取套用科研項目中支出課目虛開收據等方法侵吞了海洋大學科研教育經費。吳常文將冒領的515萬余元科研、教育經費用于私營企業大海洋公司的日常經營和對外投資等,系吳常文對非法占有該515萬余元的處分。無論是用于個人日常開銷、歸還個人欠款、個人實際控制的大海洋公司的日常經營,還是以個人實際控制的大海洋公司名義投入南麂基地、蒼南基地建設修理支出,均屬非法占有國有科研、教育經費歸個人使用。
最后,法官認定:原判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害處程度,早已依法分別給以減少處罰。原告人吳常文及其兩名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再審再予從寬處理或發回再審的原告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組建,不予質證。原審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定罪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8年3月16日,廣東省中級人民法庭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