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13 22:23:59作者: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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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10年1月和7月自學考試各項工作安排
各市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各有關主考學校,各開放(公開)學院:
2010年1月和7月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分別定于1月8、9、10日和7月2、3、4日舉行(其中,中英合作專業的考試時間為三天,其余為后兩天),現公布上述考試開考課程考試時間安排,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考試包括部分全國統考課程、主考學校獨立辦班各專業有關課程、開放(公開)學院各專業有關課程、面向農村開考專業有關課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高職高專教育相溝通專業有關課程、中英合作專業有關課程的考試。
二、全國統考課程(課程考試安排分別見附件一、附件二)只接受各專業舊生報考,考場原則上只設在地級市所在地。須在縣(或縣級市)一級設立考場的,市考辦應分別在2009年10月31日和2010年4月30前向省考辦書面報告。沒有書面報告的,將視為考場設在地級市所在地,在報考系統中關閉縣(區、市)考場。
三、2010年1月和7月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專業開考課程考試時間安排分別見附件三、附件四。
四、主考學校獨立辦班專業考試只接受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的獨立辦班教學點學員報考,凡未經批準的教學點,各市考辦一律不得接受報考。
五、開放(公開)學院各專業有關課程考試只接受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汕頭大學、湛江師范學院開放(公開)學院輔導班學員報考。考場設置按粵考委[2003]1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六、面向農村開考專業考試的考場必須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全國教育統一考試定點考場,不得設在助學輔導教學點。已建立面向農村開考專業助學輔導教學點的市縣,可由當地助學輔導教學點組織考生集體報名,否則,市、縣考辦應接受考生個人報名。
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高職高專教育相溝通輔導班各專業有關課程考試只接受經省自考辦批準開展相溝通試點的高職高專院校在校生報考,考場設置按粵考委[2006]2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八、中英合作專業只接受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的主考學校及其辦學單位學員報考,開考課程考試時間安排分別見附件五、附件六。
九、主考學校獨立辦班專業、開放(公開)學院專業、面向農村開考專業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高職高專教育相溝通試點輔導班的考生,在參加學習期限內,除可參加我省每年1月和7月為其安排的課程考試外,還可參加每年4月和10月自學考試相關課程的考試。
十、上述安排考試的課程,其使用教材分別見附件七、附件八。
十一、上述各專業每年1月和7月的課程考試安排將基本固定。各有關單位擬定的教學計劃與當次的課程考試安排如有沖突,須嚴格按照當次的考試安排執行。
十二、上述考試考務考籍工作安排分別見附件九、附件十。
各市考辦應認真做好考試的有關工作,加強考場管理,抓好考風考紀;各開放(公開)學院、獨立辦班專業教學單位、助學輔導教學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高職高專教育相溝通試點單位要教育考生遵守考場紀律,端正考紀考風,配合考試部門做好考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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