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15 14:29:01作者:網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簡稱自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社會主義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落實《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一項重要決策,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自考畢業證書外殼限制,均可依照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目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成為我國規模最大的開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落實《憲法》“鼓勵自學成才”的一項重要決策,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歷史沿革我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醞釀于20世紀70年代末,創建于20世紀80年代初。從1981年至1982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后在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試點并于1983年在全國推廣至今,已經走過了二十多年。在這二十多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也得到了很快的發展。 1、已具相當規模。目前除臺灣省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行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開展了高教自學考試,并輻射到港、澳、臺地區。 2、從中央到地方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善的自學考試工作機構,有了一個自學考試的工作隊伍。 3、加強了法規建設,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特別是1988年國務院發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以國家行政法規的形式, 對高教自考的性質、任務、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社會助學、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考試經費、獎勵和處罰等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使高教自學考試制度成為我國一項有法可依的制度。 4、加強了對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指導和監督,推動了社會助學的開展,積極發揮作為教育形式的作用。 5、加強了管理,使考籍、考務、考試標準、命題工作逐步規范、完善,考試研究工作已逐步展開。 6、拓寬了功能。除高教自學考試外,又開展了中專自學考試。此外,還開展了外語單科水平考試、專業證書考試、以及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教育學歷予以認定的國家文憑考試的試點,同時也在積極開考面向農村的專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等。 當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已得到比較充分的發展。作為規模大、范圍廣、層次多、功能全、具有完整組織機構體系、統一標準規范系統、協調的管理體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已在我國教育體系中占著重要地位,成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所不能替代的新的高等教育形式。時間:考試時間: 都是在周六周日。 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山東等省市實行的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試,分別在這四個月份的某一個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試,一天兩場;另一類是以上海等省市實行的一年兩次,每年4月、10月2次考試,分別在這兩個月份的某一個周的六、周日安排考試。 比如:北京,每年4月和10月的最后兩個周末;山西,每年4月和10月的最后一個周末;山東,1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4月第二周的周六、周日,7月第一周的周六、周日,10月第四周的周六、周日。 考試地點 筆試:一般在報名的自考辦所在轄區的各所中小學校內。 實驗、上機類:有主考院校與自考辦協商,一般在所報專業主考院校內的相關專業的系(學院)的實驗室、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