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16 08:32:09作者:佚名
【引言】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全國各地在建工程及節后新開工程的工程履約造成了重大影響,為了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利益,減少工程結算矛盾,就建設工程合同履約及工程價款調整,全國各地住建部門陸續發布了相關指導意見及通知。廣材小編現將各地已發布的上述相關政策文件梳理匯總,方便各位自助查詢。
第一章 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解讀
1.什么是“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法律規定一覽表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據《合同法》第117、118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提供合理證明。因此,企業首先要注意保存受疫情防控無法正常經營的相關證據,同時要以有跡可查的方式如電子郵件、快遞等通知合同履行相對方,以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必要程序。
全國人大法工委: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在2月10日,新華社發表的文章:“企業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么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說法律有相應規定”中,全國人大常委對這次疫情在合同法上的情況作了解釋說明,明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中國人大》全媒體北京 2020 年 2 月 10 日快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說,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多地相關政府機構均已明確: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 年 1 月 28 日文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要告知各在建工地參建各方,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中的不可抗 力情形,建設單位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順延,防止后期搶工期、趕進度帶來生產安全風險。
▲ 綜上所述,本次疫情應被認定為不可抗力。
“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和/或“不可克服”的新冠疫情在導致一方客觀上不能按照締約時的合同條款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就會觸發這些重新調整合同義務的特殊規則。
疫情造成的損失和增加的費用
1.定性為不可抗力情況下,發承包雙方損失分擔問題
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為例,發承包雙方損失分擔機制的相關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