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5 15:56:41作者:網絡
免增值稅同時免附加稅。有一種情況例外: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計算交納附加稅。附加稅費分別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這些附加稅費的計稅(費)依據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既然增值稅免征,附加稅(費)就自動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盡管某些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沒有實際繳納增值稅,但根據財稅[2005]25號文件規定,也需要對其免抵稅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這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特殊規定。
相關法規如下:一、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這幾個小稅種,都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 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該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免征政策長期有效。三、會計處理財稅〔2016〕12號文案例:月銷售額低于10萬元免兩項教育附加的會計處理 例如,某商業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1月份含稅銷售收入3.09萬元,2月份含稅銷售收入9.27萬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會計處理如下: (一) 1月份會計處理 1. 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30,9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2. 根據財會〔2013〕24號和財稅〔2015〕96號文件規定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900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900 3. 計提城建稅及附加為0 (二) 2月份會計處理 1. 計提增值稅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92,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700 2.計提城建稅及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324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89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81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3.根據財會〔2013〕24號和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 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81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附加 54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額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