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07 23:39:19作者:admin2
CFRC3%:
凈價=1000×(1-3%)=970(美元)
傭金=1000-970=30(美元)
CFRC5%=970/(1-5%)=1021.05(美元)
不能。因為CIF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保險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我外貿公司擬出口某商品的原報價為每噸(凈重)1000美元FOB大連,現國外要求改報CFR
舊金山。假設該商品按重量計收運費,系木箱裝,每箱貨物凈重20公斤,木箱重量5公斤,
從大連至舊金山每噸運費為300美元,問我方應如何對外報CFR單價?
解:
F=【(20+5)/1000】*300
? =0.025*300
? =7.5
CFR=FOB+F
????=1000+7.5
????=1007.5
所以CFR單價為:USD1007.5CFR舊金山
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38.A向B發盤“蝴蝶牌縫紉機JA-1型3000架木箱裝每架62美元CFRC2%科威特10月裝即期信用
證限6日復到此地。”
B于9月5日回電:“你3日電如62美元CFRC3%D/P即期接受”
A對此未予答復,問雙方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
原因:還盤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即還盤是對發盤條件進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受盤人的答復如果在實質上變更了發盤條件,就構成對發盤的拒絕,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發盤,原發盤即告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收盤人對貨物的價格,付款,品質,數量,交貨時間和地點,賠償責任范圍,爭議解決辦法等條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實質性變更發盤條件。
此案例中B于9月5日回電:“你3日電如62美元CFRC3%D/P即期接受”構成了對價格和付款條件的更改,屬于實質性變更,所以原發盤失效,原發盤人就不再受其約束,合同不成立。
39.某公司按CIF ROTERDAM向荷蘭出口一批季節性較強的貨物,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
于9月底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保證運貨船只不得遲于12月1日抵達目的港,如貨輪遲于12月
1日抵達目的港,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貨款已收,賣方須將貨款退還買方。問這一條款是
否合理?為什么?
答:不合理
原因:
1.? “買方須于9月底前將信用證開到”該條款只規定了信用證開出時間,未規定條款不履行(例如:開證時間延遲)的后果。可以更改為“買方須于9月底前將信用證開到,如果遲開信用證引起交貨時間的延遲等后果由買方自行承擔。”
2.賣方保證運貨船只不得遲于12月1日抵達目的港,如貨輪遲于12月1日抵達目的港,買方有權取消合同。這條和CIF貿易術語相矛盾。根據2000通則CIF術語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賣方即完成交貨,風險從此刻開始轉移給買方,該條款是屬于貨物越過船舷之后可能發生的風險,應該由買方承擔,不應該由賣方承擔。如果買方堅持要此條款的話可以將貿易術語改成DES或者D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