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5-01-24 08:08:00作者:佚名
第十六條 浙江省在符合所填選修科目范圍的前提下,按照專業平行意愿錄取考生,轉學比例為100%。其余省份根據各省(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整比例。批次平行自愿申請,調整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批次序貫志愿者(傳統志愿者)調整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超過120%。
第十七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的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條 學院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英語專業除外)。
第二十條 根據培養要求,部分專業設置英語單科及格線。國際商務專業、金融學(中新合作辦學)、工業設計(中新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新合作辦學)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
以上分數按單科總分150分計算,按各省(自治區)普通高考單科實際總分折算。
第二十一條 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部門備案的相關規定。浙江省確定考生報考專業(類別)時,以考生符合其所選科目所填科目范圍為前提。根據考生平行專業意愿,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其余省(自治區)確定考生錄取專業(類別)時,專業偏好不存在等級差異,按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業(類別)錄取過程中,提交成績相同的,優先考慮實際考試成績較高的考生。當提交成績與實際考試成績相同時,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部門規定的政策錄取。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考生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科成績必須達到1B1C及以上;錄取后,按照“先成績,后成績”的原則擇優錄取。當成績相同時2024年浙大城市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以學科成績較高者為準。將被優先考慮。若仍相同,則按照江蘇省招生部門規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
第二十四條 學院全日制專科至學士學位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普通高等學校專科至學士學位招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院在浙江省“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規定》(浙大學城市學院[2017]13號)執行。
第六章 入學審查、費用、獎勵和補貼
第二十六條 被學院錄取的新生應當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逾期未請假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錄取后,學院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核。復試不合格的,由學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院所有本科專業實行學分制收費制度。學費由專業注冊費和學分學費組成。資產評估、金融專業學費5300元/生·年,土木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臨床醫學專業學費6000元/生·年,統計、信息管理專業學費信息系統、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新聞學、廣播電視、廣告學、漢語言文學、英語、商務英語、法律、行政管理專業,學費17000元/生·年,軟件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機械電子工程、日語、路橋過河工程、藥學、護理專業學費18000元/生·年,學費通信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20000元/生·年,財務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專業學費23000元元/生·年,建筑學專業學費25000元/生·年貝語網校,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學費27000元/生·年,金融學(中新合作辦學)學費)、會展經濟與管理(中新合作辦學)4萬元/生·年,工業設計(中新合作辦學)學費教育))學費為45000元/生·年。每學年開始時,按浙江省物價部門核定的預繳標準預收各專業(類別)學費。入學時按專業招收的本科生,按專業中學費較低的專業收費。分專業后,按所學專業規定的學費收取。每學年結束時,根據注冊專業和實際修讀的學分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學院為優秀學生設立新生精英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專業精英獎學金、創新創業獎學金、對外交流獎學金、優秀團隊獎等。此外,學生還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浙江省政府獎學金及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類周邊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為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的精神2024年浙大城市學院錄取分數線及要求,增強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為有條件的學生提供校內、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學習。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