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8-25 10:30:06作者:佚名
草案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學位管理制度、學位授予權的取得、學位授予條件、學位授予程序、學位質量保障與監督、附件。
草案明確,獲得學位的人員在獲得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撤銷其學位證書:
草案規定,竊取、冒用他人身份,冒充他人接受高等教育資格等行為,構成犯罪的3種情形或被撤銷學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學位授予條件方面,草案要求獲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必須達到相應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獲得榮譽博士學位的,須在特定領域做出貢獻;要求學位授予機構依據法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制定具體的學位授予標準。
在完善學位授予程序方面3種情形或被撤銷學位,草案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的申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學位;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申請,經過評審、答辯等程序貝語網校,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學位;授予榮譽博士學位,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草案還明確完善學位授予爭議解決機制,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學位申請人對學位授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學位委員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