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06 17:00:17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各學院和考生,依照招生法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公眾了解北京科技大學京津學院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名稱: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
2、學校類型:獨立學院
3. 辦學層次:本科
4.學校代碼:13898
5、學校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成立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重大招生事項。
第五條 學院設有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院招生全過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分數線,編制2020年省級和專業規劃。不同省份、不同專業的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使用預約計劃將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調整各地統一考試中在線學生的不平衡狀況。預留計劃不得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將根據各省份生源情況適當調整招生規模。
第八條 本科生學費:
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工程、會計、財務管理、法律專業15000元/生/年,英語、日語專業18000元/生/年,護理與康復治療專業20000元/生/年,藝術專業 專業22000元/生/年,其他理工類專業18000元/生/年;住宿費1500元/生/年;各專業詳細收費標準參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或學院下發的2020年新生招生簡章。本年度標準發生調整的,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學院尚未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和學費減免,經濟困難的考生請認真填寫表格。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文化課程成績是錄取的主要依據。對德、智、體、藝、勞等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錄取。招生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各省市按順序錄取。高等院校優先錄取原則以優先錄取原則為基礎。即按照考生填寫的院校順序,對報考第一志愿院校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只招收各省、自治區的考生。 、只有市同批次公布的最低控制線第一志愿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申請我院的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平行志愿錄取應當遵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招生,符合專業錄取條件的,按照提交成績優先的原則,即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錄取。考生填寫的專業選擇順序。如果考生成績沒有達到第一專業錄取分數線,則看考生是否達到第二專業錄取分數線,以此類推,直到最后一個專業選擇。考生所申請專業未被錄取的,符合專業調整的,可轉入未完全錄取的專業;不遵守調整的,將予以退出。職業抱負沒有等級差異。
第十二條 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單科成績較高的學生優先考慮(理科為數學、外語、語文;文科和非文理科為外語、數學、語文)。和語文)以及獲得省優秀學生、優秀學生等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核和復核。對不符合標準的網校頭條,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除日語專業外,我院非英語專業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使用小語種的考生必須認真填寫申請表。
第十六條 根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和學院實際情況,江蘇考生錄取后的排序規則采取“分數在前,等級在后”的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招生條例》,實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偏好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省考生,招生時執行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東、海南2020年招生工作計劃。規定。我院對上述六省市專業(類別)招生的考試科目要求及綜合素質檔案使用情況以當地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院官網公布為準。
第十九條 音樂表演(聲樂)、音樂表演(鋼琴演奏)、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計算機作曲)、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舞蹈教育六個專業參加獨立學院藝術批次。他們所在的省或市。首次入場;其他本科專業參加獨立學院批量錄取。藝術類招生流程按照《北京科技大學京津學院藝術類招生指南》執行。
第二十條 高水平藝術團體的招生按照有關規定和學院有關手冊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發出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北京科技大學京津學院學籍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學生將按照教學計劃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按照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逾期未請假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應征入伍的新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院在報到注冊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審,審核通過者,辦理入學手續,注冊為學生;復試中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確定該學生復試不及格,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入學后,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按照《北京科技大學京津學院校內轉專業管理規定》申請轉專業。經學院審核同意,學生可以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 獎學金設立:
(一)學院擁有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8000元/人、國家助學金等各類獎勵。
(二)學院設立“學院獎學金”,獎勵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向居住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者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助學貸款;學院每年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并按照有關規定頒發國家獎學金;同時學院設有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達到畢業標準,頒發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生的學士學位授予,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符合《北京科技大學京津學院授予學士學位暫行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學京津學院學士學位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分數線,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2020年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院本科招生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校顧問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寫申請的參考,不構成學校的錄取承諾。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北京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
通訊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3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