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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01 16:28:24作者:admin2
??一、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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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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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控告申訴部門應當提出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出庭支持公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