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01 20:30:42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保證許昌學院本專科(以下簡稱本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等教育部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許昌學院本專科招生工作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許昌學院(國標代碼10480)。我校為省屬公辦綜合性本科院校,河南省地方本科院校轉型發展試點單位。學校地址:許昌市八一路88號(校本部);許昌市許繁路1389號(醫學院校區)。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應當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發布的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要求開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繼續實施招生陽光工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指導和考生、家長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成員包括學校領導、各學院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校友、師生代表。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審議招生計劃、檢查招生工作等招生事宜。
第五條 許昌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學校本、專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許昌學院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委、監察室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專業要求
第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生源、人才需求、就業情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學校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招生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制定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相關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并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于招生過程中未完成的省外計劃,在生源省份統一安排下,根據生源情況,招募志愿者或者調整至其他生源較好的省份招生。
第十條:按照教育部關于招生計劃制定和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科儲備計劃不得超過當年招生總計劃的1%,面向生源較好的省份,根據專業備案情況緩交錄取。
第十一條 我校根據學校轉型發展的需要,與惠普公司簽訂了人才培養合作協議,在安排專業招生計劃時,將相關專業計劃納入計算機與信息技術大類。
第十二條 外語:日語專業學習語言要求為日語或英語。我校公共外語課程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十三條 各專業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照教育部、衛生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其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設限制。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五條 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理工科、文科、歷史類考生錄取原則:
1.在各省(市、區)確定的每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按順序偏好提交的批次,轉學比例控制在學校招生計劃的120%以內;按平行偏好提交的批次,轉學比例控制在學校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2、考生思想政治品德測評、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許昌學院備案要求的,在實行并行志愿備案的省(市、區),對報考許昌學院并報考我校的考生,按分數線優先錄取。考生備案分數相同時,按報考我校先后順序錄取;報考意愿也相同的,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當考生所填寫的專業意愿不能全部滿足時,服從專業調整,轉入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整的,予以退學。
3.對實行順序志愿填報的省(市、區),高校采取清志愿填報方式,嚴格按照志愿填報順序錄取學生。專業安排原則為優先考慮同志愿填報考生所報專業(即在錄取系統中清志愿、分數優先)。當第一志愿填報線學生不足時,再錄取第二志愿填報考生,以此類推。考生所報專業已滿且同意調整專業的,按分數順序錄取未滿專業;所有專業均已滿的,不予錄取;考生所報專業已滿且不同意調整專業的,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藝術類考生錄取原則:
凡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河南省考生及我校不組織藝術類專業考試的考生所在省份的考生,按所在省份統一考試成績為準),考試成績合格,通過所在省份統一專業考試成績,學業成績達到當地藝術類本、專錄取控制線。
1.設計學(含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美術學、美術學(書法)、繪畫、藝術設計(專科)專業,凡學業成績達到所在省份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按學業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若最后一名考生學業成績并列,則按學業成績錄取。
2、廣播與主持藝術、戲劇影視文學專業,如學業成績達到考生原籍省份錄取最低控制線,則按學業成績50%+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最后一名考生成績相同,則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如專業成績也相同,則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3、音樂學、舞蹈學專業,若學業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錄取分數線,則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若最后一名考生成績并列貝語網校,則按照學業成績優先錄取。
4、音樂表演專業,若學業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份錄取最低控制線,則按照專業科目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若最后一名考生成績相同,則按學業成績錄取。
我校舉辦藝術單項考試的省份,如有專業未完成招生計劃,可按省聯考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學生。
第十八條 體育類專業(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考生,經省體育統考許昌學院招生簡章,按照學習成績從高到低原則錄取。
第十九條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市、區)的規定予以額外加分并錄取。
第五章 學費及獎貸學金
第二十條 學費:學費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河南省政府統一制定的學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住宿費標準:每生每年800-1000元人民幣,視不同住宿條件而定,如有變化,以新生入學須知為準。
第二十二條 獎學金設置: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獎項。
1.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根據上級下達的名額推薦評定,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年8000元人民幣。
2、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根據上級下達的名額推薦評定,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年5000元。
3、綜合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在學習、科技、體育、藝術、創新、考研等競賽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
4、新生獎學金:頒發給作為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第二批本科學習的優秀高中畢業生。
第二十三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
1、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由上級推薦、評定,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
2.艱苦條件津貼:包括一次性津貼、臨時艱苦條件津貼等。
3、勤工助學基金: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一定的報酬。
4、國家助學貸款:助學貸款分為生源地助學貸款和高校助學貸款兩種形式。學生一般可向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每年不超過8000元的助學貸款。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銀行辦理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政府支付全部貸款利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按照規定的學制或者學分完成學業任務,經考核合格,獲得國家統一印制的許昌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條件的,還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我校嚴格按照教育部“十公開”要求,公開相關信息。錄取結果將通過許昌學院招生網及時向社會公布。
學校招生咨詢電話:
學校網站:
學校招生信息網站:
第二十六條 如對我校在各媒體平臺發布的招生規定內容有誤解的,以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發布的招生規定為準。如我校歷年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規定與本規定相沖突的許昌學院招生簡章,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許昌學院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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