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2-27 17:08:29作者:佚名
關于解決農村代課教師、民辦教師遺留問題,已立案5077號。 案由(提案主題):關于解決農村代課教師、民辦教師遺留問題。 提議人:57歲的民辦教師。 主辦單位(報告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案類別:民生提案政治方面:中國共產黨員共同提案單位:教育部、財政部提案時間:3月2010年9月9日 會員口號:構建和諧社會,完善解決民辦教師、代課教師遺留問題 尊敬的各級領導: 我們都是濟寧高新區退休民辦教師。 我們懷著無比悲痛的心情,集體向黨和政府反映我們的訴求,請求全國人大表達我們弱勢群體的心聲。 我們大多數是20世紀60年代、1970年代投身農村基礎教育的中小民辦教師,在教學崗位上工作了十多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 當時,在經濟困難、文化落后、師資嚴重不足、生活工作環境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我們能夠艱苦奮斗,一心教書育人,奉獻一生。把我們一生中最寶貴的青春奉獻給國民黨的教育事業。 因為我們這些被解聘的教師是合格的民辦教師。 然而,到了20世紀80年代左右,由于各部門不正之風的影響,我們老民辦教師成為不合格民辦教師被開除的對象。
當時我們想哭,卻沒有眼淚。 我們想哭,卻發不出聲音。 我們只能把痛苦咽在自己肚子里。 回顧當時解雇民辦教師的情況民辦教師遺留問題,實在是可笑。 有的地方舉報解聘,有的地方通過投票解聘,有的地方通過抽簽解聘,更可氣的是,有的地方與外縣市的教師結婚。 本市(濟寧市)民辦教師雖然繼續聘用,但民辦教師資格被無理剝奪,導致大量解聘。 這些多種多樣的解雇方式,再加上個別領導敷衍的傾向,解雇程序大多是根據大隊黨委書記或者學校某位領導的口頭通知而強行解雇的。 那時我們受過委屈,受過不公。 我們迫于形勢,忍了十幾年。 我們期待著1991年中共中央的20號文件民辦教師遺留問題,也真心希望我們人民能夠在執行20號文件中取信于人[91]。 不公正現象被曝光,但沒有人在意。 我們期待著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32號文件。聽到這個消息,我們都很興奮。 但我們得到的答案是“你們不再是私人教師了”。 我們再次失望了。 我們學習了《憲法》、《勞動法》、《教師法》以及關于解聘民辦教師的相關文件。 想想我們是如何被解雇的,我覺得這太不公平了。 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勞動也是公民的義務”。 我們認為被解雇就意味著被剝奪了勞動權利,這是違憲的。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人員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甚至一日以上,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雇其。 ” 而我們在教育崗位上工作了十幾年甚至連續幾年。 十年后,我被強行解雇。 我們認為這違反了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