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5 21:15:12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依法招生”的要求,規范南昌理工大學招生工作,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教育部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院全稱:南昌大學科技學院(以下簡稱學院)。
第三條 學院代碼:4136013429。
第四條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第五條 培養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條 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七條 學校地址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五四大道199號。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院招生政策,討論、決定學院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學院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院紀律委員會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院應當根據辦學實際,綜合考慮各省高考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學院省內、專業招生計劃的編制和使用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招生計劃。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內將省內、專業計劃報送各省招生辦公室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學校在國家批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1%的招生名額,用于調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生源不平衡和解決同分考生錄取問題。
第十三條 學院在招生過程中,可以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根據各專業報名情況,為更好地滿足考生專業偏好2024年南昌大學自考專業錄取分數線(所有專業分數線一覽表公布),經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機構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專業間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各省、各專業具體招生計劃請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或登錄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五條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掛牌督導”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科學、規范選拔學生。
第十六條 學院公共外語為英語2024年南昌大學自考專業錄取分數線(所有專業分數線一覽表公布),英語水平不高的考生應謹慎填寫申請材料。各專業不設附加考試要求,不設男女比例限制,各專業申請材料無差別。
第十七條 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體檢,如實填寫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招生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益的通知》執行。考生必須選擇與自身身體條件相適應的專業,否則學院有權將其調至其他合適專業,不服從調轉的,予以退學。
第十八條 學院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專業偏好”原則,根據備案分數確定專業。對不能滿足專業偏好的考生,如同意專業調整,學院將調整至未滿專業(采用專業組模式備案的,調整至考生所報考專業組中未滿專業);不同意專業調整的,學院不予錄取。一般考生備案分數相同時,如所在省份提供的分數排序相同,則按排序順序確定考生專業;如提供的分數排序不同,則依次比較語文分數、數學分數、外語分數。
第十九條:藝術類專業承認各省組織的藝術類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和藝術類專業成績均須達到各省規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學院執行各省藝術類專業備案規則,按各省藝術類備案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同分處理方式:如來源省份提供的分數排序相同,則按排序順序確定考生專業;如提供的分數排序不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文化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的順序確定考生專業。
第二十條 內蒙古自治區招生實行“按專業優先錄取”,按照招生計劃1:1的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各專業的選修科目及錄取要求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為準,并嚴格執行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院在報送招生材料和專業錄取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優惠獎勵政策。
第六章 獎助學金辦法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在高等教育階段建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軍人教育補助、勤工儉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時,可通過學校設立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學后,學校將核實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采取多種方式給予資助。
第七章 學費、住宿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院收費標準按照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教育廳相關文件(贛發改發〔2016〕417號、贛發改發〔2017〕1026號)執行。文科專業學費為13000元/生/學年,理工科專業學費為14500元/生/學年,藝術專業學費為15500元/生/學年;住宿費為1200元/生/學年。如有調整,按新的收費標準文件執行。
第八章 入學與畢業編輯
第二十五條 學院錄取的新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由院長簽字,招生就業處將錄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寄送新生。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假。未申請休假或者休假逾期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審(含體檢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八條 藝術類新生入學后須參加學院組織的專業評審,如發現專業水平明顯不符合錄取要求,或經查證存在替考等作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并報原籍省招生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符合學院畢業要求的,頒發《南昌理工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南昌理工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院通信地址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五四大道199號
郵政編碼:332020
咨詢熱線:-3561556(平日)、0792-3561555(暑假)
監管電話:-3561599
學院網站:
第三十一條 今年招生政策、辦法和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院工作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僅作為考生填寫申請材料的參考,不構成學院的錄取承諾。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院全日制本科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