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11-07 17:28:22作者:佚名
前言
為規范本市公共場所英語翻譯,進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推動上海國際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語言文字法》 》和《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語言文字法〉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共場所使用英譯名管理的若干意見》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規、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DB 31/T 457《公共場所英語翻譯寫作規范》分為十部分:
——第1部分:一般原則;
——第2部分:主體名稱;
——第3部分:運輸;
——第四部分:旅行;
——第五部分:文化體育;
——第六部分:教育;
——第七部分:財務;
——第8部分:醫療保健;
——第9部分:郵政和電信;
——第十部分:商務服務業。
本部分是DB 31/T 457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上海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上海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本部分起草人:潘文國、姚金清、朱蘭野、周紅軍、朱永勝、張日培、林元標、戴文超。
本節于 2009 年 9 月首次發布。
公共場所英語翻譯寫作標準第3部分:交通
1 個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交通運輸行業英語翻譯的術語和定義、翻譯方法和要求以及寫作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基礎設施及功能信息、警示提醒信息等實體名稱的英文翻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基于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滯留的英文,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 17733 地名標志
GB/T 16159 漢語拼音正字法基本規則
DB31/T 457.1 公共場所英語翻譯寫作標準 第1部分:總則
DB31/T 457.2 公共場所英文翻譯寫作標準 第2部分:實體名稱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部分。
3.1
公共交通公共交通
是指向公眾開放、提供旅客服務的交通運輸系統,包括航空客運、鐵路客運、軌道交通客運、汽車客運和船舶客運。
3.2
交通樞紐交通樞紐
是指公共交通系統中多種交通方式的交叉和連接,是共同處理旅客和貨物的換乘、運送和到達所需的各種交通設施的綜合體。
3.3
交通基礎設施
為公共交通運營而設置的設施、設備,包括安全保衛設施和其他為乘客提供便利的設施、設備。
4 翻譯方法及要求
4.1 實體名稱
4.1.1 本節中的單位名稱是指公共交通樞紐的名稱。
4.1.2 實體名稱組成部分的解析方法和翻譯方法應符合DB31/T 457.2的相關要求。
4.1.3 實體名稱的屬性名稱和通用名稱
實體名稱的屬性名稱和通用名稱的翻譯應符合以下要求:
4.1.3.1 機場譯為機場;空中交通樞紐又譯為空中交通樞紐。
4.1.3.2 火車站 譯為火車站。
4.1.3.3大型港口譯為Port;客運站、輪渡站均譯為(客運)輪渡碼頭或碼頭;貨運碼頭譯為碼頭;裝卸碼頭(站)譯為裝卸碼頭。
4.1.3.4 公共交通樞紐譯為公共交通樞紐或公共交通樞紐。
4.1.3.5 具有樞紐功能的公共汽車的起點站和終點站譯為公交總站。長途汽車總站譯為長途汽車總站或長途汽車總站。
4.1.3.6 軌道交通樞紐譯為互通式立交。
4.1.3.7 客運站譯為客運站。
4.1.3.8 交通樞紐、具有集散功能的車站可譯為中心。汽車客運中心譯為巴士中心,如:上海旅游巴士中心。船舶客運樞紐譯為客運中心,如:上海港吳淞客運中心。
4.1.4 目前使用的其他成熟譯文應遵循附錄A中的英文譯文。如:上海港國際郵輪碼頭。
4.2 設施及功能信息
4.2.1 交通及客運方式指示設施
4.2.1.1 Aircraft 譯為飛機;航空客運譯為航空運輸。
4.2.1.2 Train 譯為列車;鐵路(客運)譯為鐵路;城際鐵路簡稱城際鐵路。
4.2.1.3 Ship 譯為船舶;客運渡輪譯為渡輪。
4.2.1.4 Bus 譯為公共汽車。快速巴士翻譯為BRT(Bus Rapid Transit)。固定接駁巴士、機場內接駁巴士等均譯為Shuttle Bus。從機場到市區的巴士翻譯為機場巴士。
4.2.1.5長途客車譯為Long-Distance Bus或Coach。
4.2.1.6 軌道交通(地鐵、輕軌)譯為地鐵。
4.2.1.7磁懸浮列車譯為磁懸浮或磁懸浮列車。
4.2.1.8 出租車譯為Taxi。
4.2.1.9 將私家車換乘公交車翻譯為P+R(Park and Ride)。
4.2.2 現場指示設施
4.2.2.1 公交車站譯為Stop,例如:前面有一個公交車站(Bus Stop Ahead)。實際指代具體車站時,“車站”一般不需要翻譯貝語網校,如:我們正在到達徐家匯車站。
4.2.2.2 軌道交通車站譯為Station,如:火車到達的下一站。當實際指代特定站點時,“站”一般不需要翻譯。
4.2.2.3 出租車促銷點譯為出租車(站)。
4.2.3 交通路線指示設施
4.2.3.1 公交路線譯為Bus Route。當指代具體的公交路線時,Route無需翻譯,直接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即可,如:Bus 63。
4.2.3.2 軌道交通線路譯為Line,具體線路采用“線路+阿拉伯數字”的形式表示,如:地鐵1號線。
4.2.3.3 飛機、火車、輪船采用大寫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并按相關行業標準或慣例執行。
4.2.4 服務及功能設施
4.2.4.1 使用英文直譯,如:Domestic Departures(地區)Domestic Departures。
4.2.4.2 功能說明的翻譯應明確,如:危險品檢查儀器的安全檢查,不必直接翻譯成中文。
4.2.4.3 翻譯應結合使用環境滯留的英文,保持翻譯簡潔,如:軌道交通網絡換乘信息查詢。簡單翻譯可用于特定使用場景(如軌道交通車站)。
4.2.4.4 翻譯安全設施時,應盡可能翻譯簡潔的使用說明,如:Press for Help 按鈕。
4.2.4.5 具體翻譯方法參見附錄B,并應符合DB31/T457.1中5.1和5.2的要求。
4.3 警告和提示
4.3.1 使用直接英文翻譯,如:列車門已關閉,請撤退至安全線!門關閉。請留在黃線后面!
4.3.2 翻譯時應明確警告和指示,如:旅客通道,請勿在“繼續行走”中停留。
4.3.3 翻譯應結合使用環境,保持翻譯簡潔。例如:注意火車與站臺之間的間隙。在特定的使用場景(如軌道交通車站),可以簡稱為Mind the Gap。
4.3.4 具體翻譯方法參見附錄B,并應符合DB31/T457.1中5.1和5.2的要求。
4.4 地名標志應符合GB 17733的規定。
4.5 采用漢語拼音拼寫應符合GB/T 16159的規定。
4.6 英文單詞的選擇和拼寫、單復數用法、縮寫應符合DB31/T 457.1中5.3和5.4的要求。
5 寫作要求
英文大小寫、標點符號、換行符、字母樣式等的使用應符合DB31/T 457.1中6和DB31/T 457.2中5的要求。